企業驗收前是否一定要取得排污許可證?
問題:
在2021年6月份,有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建設項目未按照國家排污許可有關管理規定要求申請排污許可證(或填報排污登記表),就通過“出具驗收意見、公示驗收報告”等步驟完成了自主驗收,《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第八條“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不得提出驗收合格的意見的(五)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建設項目,無證排污或者不按證排污的;”規定就出具驗收合格意見:是否構成驗收中弄虛作假的情形?請問是否可以判斷該驗收無效,并勒令重新進行驗收?還是直接默認補排污許可證即可?
答復:
此情形屬于不得通過驗收情形之一。依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第七條、第十六條,《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及《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予以處罰,待建設單位改正其違法行為后須重新開展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工作。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有關規定,排污單位應當依規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環保驗收和排污許可證的先后問題
依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第六條及第十四條規定,需要對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調試的,建設單位應當確保調試期間污染物排放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污染物排放標準和排污許可等相關管理規定。環境保護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的,或者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但未取得的,建設單位不得對該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進行調試。
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建設項目,排污單位應當在項目產生實際污染物排放之前,按照國家排污許可有關管理規定要求,申請排污許可證,不得無證排污或不按證排污。建設項目驗收報告中與污染物排放相關的主要內容應當納入該項目驗收完成當年排污許可證執行年報。因此,必須申領排污許可證后方可進行調試、竣工環保驗收監測及自主驗收程序。
1、企業投產(經營)后,是否應當辦理環保竣工驗收手續?
應當辦理。根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規定:建設單位是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和標準,組織對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公開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確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投產或者使用,并對驗收內容、結論和所公開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不得在驗收過程中弄虛作假。
以排放污染物為主的建設項目,參照《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指南 污染影響類》編制驗收監測報告;主要對生態造成影響的建設項目,按照《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范 生態影響類》編制驗收調查報告;火力發電、石油煉制、水利水電、核與輻射等已發布行業驗收技術規范的建設項目,按照該行業驗收技術規范編制驗收監測報告或者驗收調查報告。
2、明確驗收的責任主體
取消環境保護部門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的審批,由建設單位依照規定自主驗收。具體如下:
(1)水、氣污染物環境保護設施驗收:
建設項目水、大氣污染物環境保護設施由建設單位自行開展驗收。
(2)噪聲污染防治設施驗收:
建設項目在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之前,其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程序進行驗收;達不到國家規定要求的,該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3)固廢污染防治設施驗收: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次修訂自2020年9月1日開始施行。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設施的,項目竣工后由建設單位自主開展環境保護驗收,不再需要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驗收。
第十八條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需要配套建設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應當按照環境保護設計規范的要求,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內容納入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落實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的措施以及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投資概算。
建設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配套建設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并向社會公開。
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或者其委托的技術機構應當如實編制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報告,驗收報告編制人員對其編制的驗收報告結論終身負責。
企業自主驗收,這些方面請注意
1.驗收范圍
環境影響報告書(表)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和程序要求,對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環境影響登記表項目竣工后無需驗收。
2.驗收期限
驗收期限為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設單位向社會公開驗收報告之日止不超過12個月的時間。
3.驗收程序
驗收準備
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建設項目,排污單位應當在項目產生實際污染物排放之前,按照國家排污許可有關管理規定要求,申領排污許可證,不得無證排污或不按證排污。
驗收監測應當在確保主體工程調試工況穩定、環境保護設施運行正常的情況下進行,并如實記錄監測時的實際工況。建設單位開展驗收監測活動,可以委托其他有能力的監測機構開展監測。
(1)查閱環評文件及審批部門審批決定
查閱環評文件及審批部門審批決定,記載建設項目基本情況和環境保護要求。建設項目基本情況包括建設項目名稱、建設地點、環評文件類型、環評審批文號、基本建設內容、建設性質、生產規模、主要經濟技術指標等內容。
環境保護要求包括建設項目在實施過程中須建設各項污染防治設施、生態保護措施要求,主要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標準要求,環境管理要求等。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記載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保護措施章節中要求實施的各項環境保護設施,總則章節中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環境管理章節中“三同時”驗收內容;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記載環境影響報告表結論中要求實施的各項目環境保護設施,標準段中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其它與建設項目有關的環境影響報告中,記載新提出或更新的環境保護設施、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環評批復或生態環境部門的復函等文件,記載文件提出的環境保護設施、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環境管理要求。
(2)收集建設項目建設資料
查閱規劃文件、設計文件、設備清單、生產工藝流程、主要經濟技術指標、主要原輔材料、公用工程、環境監理等資料,記載與環評文件及審批部門審批決定中相對應的內容,包括項目基本情況、污染防治治理設施、生態保護措施、風險防范措施等。
(3)整理驗收支撐文件
收集固體廢物處置合同、排水證明、排污許可證、相關協議等驗收支撐文件。
(4)公開竣工、調試時間
除按照國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設單位應通過其網站或其他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開建設項目竣工時間和調試時間。
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竣工后,公開竣工日期;對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調試前,公開調試的起止日期。
建設單位公開上述信息的同時,還應向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送相關信息。
驗收監測(調查)報告編制
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如實查驗、監測、記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的建設和調試情況,編制驗收監測(調查)報告。
以排放污染物為主的建設項目,參照《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指南 污染影響類》編制驗收監測報告;
主要對生態造成影響的建設項目,按照《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范 生態影響類》編制驗收調查報告;
火力發電、石油煉制、水利水電等已發布行業驗收技術規范的建設項目,按照該行業驗收技術規范編制驗收監測報告或者驗收調查報告。
建設單位不具備編制驗收監測(調查)報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術機構編制。建設單位對受委托的技術機構編制的驗收監測(調查)報告結論負責。
驗收意見
驗收監測(調查)報告編制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根據驗收監測(調查)報告結論,逐一檢查項目是否存在驗收不合格的情形,提出驗收意見。存在問題的,建設單位應當進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提出驗收意見。
為提高驗收的有效性,在提出驗收意見的過程中,建設單位可以組織成立驗收工作組,采取現場檢查、資料查閱、召開驗收會議等方式,協助開展驗收工作。驗收工作組可以由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機構、驗收監測(調查)報告編制機構等單位代表以及專業技術專家等組成。
驗收報告的編制
驗收意見提出后,建設單位須編制驗收報告,驗收報告包括驗收監測(調查)報告、驗收意見、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三項內容。 建設單位在“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中應當如實記載環境保護設施設計、施工和驗收過程簡況、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中提出的除環境保護設施外的其他環境保護對策措施的實施情況,以及整改工作情況等。
驗收報備
驗收報告公示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建設單位應當登錄全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信息平臺,填報建設項目基本信息、環境保護設施驗收情況等相關信息。
歸檔要求
建設單位應當將驗收報告以及其他檔案資料存檔備查。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及批復意見。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報告。
排污許可證材料。
驗收過程材料(包括會議通知、簽到單、驗收其他說明材料等)。
4.開展驗收
(1)查驗項目建設內容
對于建設項目的現場檢查,生態環境部已經發布了9個行業建設項目現場檢查及審查要點。
污染影響型建設項目:從建設項目建設地點、性質、內容、規模、工藝及流程、產品方案、原輔材料、平面布置、公用工程、配套設施等方面對比環評文件及審批部門審批決定,記載批建一致情況,確定驗收范圍,判斷建設項目發生變動或新增減的內容是否屬于重大變動。
生態影響型建設項目:從建設項目建設地點、性質、功能定位、規模、線路走向和形式、主要技術指標、環境敏感區、配套設施等方面對比環評文件及審批部門審批決定,記載批建一致情況,確定驗收范圍,判斷建設項目發生變動或新增減的內容是否屬于重大變動。
(2)查驗項目環境保護設施
污染影響型建設項目:逐一對照環評文件及審批部門審批決定中關于廢水、廢氣、噪聲、振動、固廢、地下水、土壤、風險防范、景觀的環境保護要求,記載各項環境保護措施落實情況,重點為新增污染源及相應的污染防治設施。
生態影響型建設項目:逐一對照環評文件及審批部門審批決定中關于廢水、廢氣、噪聲、振動、固廢、地下水、土壤、風險防范、景觀的環境保護要求,記載各項環境保護措施、生態保護或恢復工程,重點為新增環境敏感目標及相應的污染防治設施。
(3)查驗其他環境保護措施
排污口規范化:建設項目污染物采樣口、采樣平臺、標志牌是否按技術規范和排污許可證的要求設置。
在線監測:要求安裝固定污染源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排放自動監控系統的建設項目是否安裝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并按相關的驗收技術規范進行驗收。
標志標識:廢水、廢氣的排污口標志及危險廢物貯存場所的標識是否正確,設置的位置是否合理。
環境風險防范措施:對照環評文件及審批部門審批決定中的風險防范措施要求,記載裝置區圍堰、防滲工程、事故池、事故報警系統、地下水監測井、應急物資儲備等實施情況。
其他措施:對照環評文件及審批部門審批決定中關于“以新代老”工程、清潔生產工程、綠化工程、水土保持工程、生態修復工程等,記載具體實施情況。
(4)判別是否發生重大變動
01判別原則
建設項目在實施工程中性質、規模、地點、生產工藝和環境保護措施五個因素中的一項或一項以上發生重大變動,且可能導致環境影響顯著變化(特別是不利環境影響加重)的,界定為重大變動。
對于屬于生態環境部已頒布行業重大變動清單的建設項目直接對應判斷,不屬于的建設項目,則從地點、規模、工藝、環保設施、主要技術指標等方面參照執行,并對變動產生的污染物排放及環境影響進行分析
因生產工藝和生產規模調整使得污染源減少,污染物排放種類及排放量減少,危廢產生種類及產生量減少一般不屬于重大變動。
02污染影響型建設項目
針對污染影響型建設項目,生產規模增大及生產工藝變化造成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廠區平面布置導致防護距離新增環境敏感目標,新增廢水、廢氣排放源,廢水排放由間接排放改為直接排放,廢氣由有組織排放改為無組織排放,廢水、廢氣處理工藝減弱,廢氣排氣筒降低10%及以上,危廢處置方式變化、風險防范措施減弱等變動發生均有可能會導致發生重大變動。
03生態影響型建設項目
針對生態影響型建設項目,功能定位發生變化,運行速度、運行量、軌道形式、管徑等技術指標增加,線位長度及占地面積增加,形式變化,因主體工程變化新增重要生態敏感區或環境敏感目標數量明顯增加,生態保護、污染防治措施弱化或降低等變動發生均有可能會導致發生重大變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