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循環發展引領行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科技廳(委)、工信廳(委)、財政廳(局)、國土資源廳(局)、環保廳(局)、住建廳(委、局)、水利廳(局)、農業(農牧、農村經濟)廳(局、委、辦)、商務廳(局)、國資委、國稅局、地稅局、統計局、林業廳(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建設生態文明、推動綠色循環低碳發展的重大決策部署,根據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精神和“十三五”規劃綱要要求,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了《循環發展引領行動》,經國務院發展循環經濟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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