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說一方水土養一方人,土壤如果出了問題,后果極其嚴重。經濟迅猛發展,現代化高速推進,我國土壤污染問題正日益嚴峻。“經濟發展到這個程度,到了償還歷史欠帳的時候了。”一位環保人士說。
你說戰,咱就戰。2019年1月1日起,我國首部規范防治土壤污染的法律——《土壤污染防治法》正式啟動實施,將保證廣大人民群眾吃得放心,住得安心。
雖然《土壤污染防治法》剛剛啟動實施,相關的配套細則都還在緊張制定中,尚未面世,但法律本身已經對相關的懲罰措施做了詳細規定,尤其是采用“雙罰制”,讓不少人點贊叫好。
《土壤污染防治法》總共對25種違法行為設定了對應的法律責任,由生態環境部門進行處罰。針對向農用地排污等嚴重的違法行為,將對責任人予以拘留。如果企業未能按規定進行風險管控或修復,違法企業和企業有關責任人員都將遭遇處罰。
其中,個人和單位向農用地排放任何嚴重污染土地的污染物將最少罰款10萬元,嚴重的將處罰50萬至200萬元。
除了對企業和個人進行了嚴厲規定,《土壤污染防治法》對專業調查機構、評估機構等修復機構也作出了更加嚴厲的規定。出具虛假的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等,情節嚴重的違法行為,單位將被予以禁業,相關責任人員禁業十年;構成犯罪的,有關責任人員將被終身禁業。
罰款、禁業等行政處罰顯然是不夠的。按照規定,如果第三方土壤環境服務機構出具虛假文件,還可能觸犯《刑法》第229條規定的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
上述兩項罪名同樣是“雙罰制”,即單位和責任人同時受罰。具體來看,觸犯上述罪名,單位被處于罰金,主要負責人員和相關責任人最高可以被處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當然了,終身禁業也是免不了的。
這還不夠,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之外,如果第三方與委托人惡意串通,出具虛假報告,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財產損害的,還將和委托人一起承擔相關的連帶責任。可謂是“數罪同罰”。
土壤污染防治法還明確了政府方面的責任,確立了土壤污染防治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土壤污染防治目標完成情況作為考核評價地方各級政府及其負責人、縣級以上政府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負責人的內容。
如此一來就真正確立了按照土壤污染責任人、土地使用權人和政府的先后順序承擔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義務的基本制度框架,明確了土壤污染責任人變更及不明確或有爭議的情況下責任人如何確定的問題。
到了現在,面對土壤生態環境,選擇“經濟賬”還是選擇“環保賬”儼然已經不再是選擇題,有關土壤污染防治的環保執法將越來越嚴苛。
正如中國荒漠礦業生態修復專業委員會主任張衛所說:“它是法律上的一個要求,做不好,甚至要承擔刑事責任的,所以說更加嚴格。那就規范了這個行業,規范了這些人的行為,使得這個行業更有序、更健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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