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淀粉等五個行業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局: 為進一步規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推進排污許可制度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有關規定,按照《關于印發環評管理中部分行業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的通知》(環辦〔2015〕52號)和《關于做好環境影響評價制度與排污許可制銜接相關工作的通知》(環辦環評〔2017〕84號)要求,結合不同行業環境影響特點,我部制定了淀粉等五個行業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地在實施過程中如有問題或意見建議,可以書面形式反饋我部,我部將適時對清單進行調整、完善。全文已收錄至環評云助手app,點擊下方標題,即可查看全文 2.項目重新選址;在原廠址附近調整(包括總平面布置變化)導致大氣環境防護距離內新增環境敏感點。 4.因輔料或產品改變新增工藝設備或變更生產工藝,并導致新增污染物項目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5.因燃料變化,導致新增污染物項目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6.廢水、廢氣處理工藝或處理規模變化,導致新增污染物項目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廢氣無組織排放改為有組織排放除外)。 7.HJ 860.2規定的主要排放口排氣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8.新增廢水排放口;廢水排放去向改為農田灌溉或土地利用,或由間接排放改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變化導致不利環境影響加重。 9.固體廢物種類或產生量增加且自行處置能力不足,或固體廢物處置方式由外委改為自行處置,或自行處置方式變化,導致不利環境影響加重。 適用于工業廢水集中處理廠以及日處理規模500噸及以上的城鄉污水處理廠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環評互聯網】 2.項目重新選址;在原廠址附近調整(包括總平面布置變化)導致大氣環境防護距離內新增環境敏感點。 3.廢水處理工藝變化或進水水質、水量變化,導致污染物項目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4.新增廢水排放口;廢水排放去向由間接排放改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變化導致不利環境影響加重。 5.廢氣處理設施變化導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廢氣無組織排放改為有組織排放的除外);排氣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6.污泥產生量增加且自行處置能力不足,或污泥處置方式由外委改為自行處置,或自行處置方式變化,導致不利環境影響加重。 適用于磷肥、鉀肥、復混肥(復合肥)、有機肥和微生物肥制造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氮肥制造執行化肥(氮肥)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相關規定【環評互聯網】。 1.磷酸(濕法)、磷酸一銨、磷酸二銨、過磷酸鈣、重過磷酸鈣、硝酸磷肥、硝酸磷鉀肥、鈣鎂磷肥、鈣鎂磷鉀肥等主要磷肥產品生產能力增加10%及以上。 2.氯化鉀、硫酸鉀、硝酸鉀、硫酸鉀鎂肥等主要鉀肥產品生產能力增加30%及以上。 3.化學方法生產的復混肥(復合肥)產品總生產能力增加30%及以上,或物理摻混法生產的復混肥(復合肥)產品總生產能力增加50%及以上。 4.有機肥和微生物肥料總生產能力增加30%及以上,或單一品種生產能力增加50%及以上。 5.項目(含配套固體廢物渣場)重新選址;在原廠址附近調整(包括總平面布置變化)導致大氣環境防護距離內新增環境敏感點。 6.新增肥料產品品種,導致新增污染物項目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7.磷酸(濕法)生產工藝由半水-二水法或二水-半水法變為二水法。 8.復混肥(復合肥)生產工藝由物理摻混方法(團粒型、熔體型、摻混型)變為化學方法(料漿法)。 9.主要生產單元工藝發生變化,或原輔材料、燃料發生變化(燃料由煤改為天然氣除外),并導致新增污染物項目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10.廢水、廢氣處理工藝或處理規模變化,導致新增污染物項目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廢氣無組織排放改為有組織排放除外)。 12.新增廢水排放口;廢水排放去向由間接排放改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變化導致不利環境影響加重。 13.固體廢物種類或產生量增加且自行處置能力不足,或固體廢物處置方式由外委改為自行處置,或自行處置方式變化,導致不利環境影響加重。 適用于以白云石為原料生產金屬鎂、以氯化鎂為原料生產電解鎂、以鈦精礦或高鈦渣(金紅石)或四氯化鈦為原料生產海綿鈦(包括以高鈦渣、四氯化鈦、海綿鈦等為最終產品)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環評互聯網】 2.海綿鈦(包括以高鈦渣、四氯化鈦、海綿鈦等為最終產品)生產能力增加20%及以上。 3.項目(含配套固體廢物渣場)重新選址;在原廠址附近調整(包括總平面布置變化)導致大氣環境防護距離內新增環境敏感點。 4.白云石煅燒窯爐、還原爐和精煉爐,鈦渣電爐、海綿鈦氯化爐、鎂電解槽等爐(槽)型、規格及數量變化,或主要原輔料的種類、數量變化,導致新增污染物項目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5.燃料(種類或性質)變化或燃料由外供變為自產,導致新增污染物項目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6.廢氣、廢水處理工藝或處理規模變化,導致新增污染物項目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廢氣無組織排放改為有組織排放除外)。 7.HJ 933、HJ 935規定的主要排放口及海綿鈦氯化爐、鎂電解槽排放口排氣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8.新增廢水排放口;廢水排放去向由間接排放改為直接排放;廢水直接排放口位置變化導致不利環境影響加重。 9.固體廢物種類或產生量增加且自行處置能力不足,或固體廢物處置方式由外委改為自行處置,或自行處置方式變化,導致不利環境影響加重。 適用于生產鎳、鈷、錫、銻、汞金屬的冶煉(含再生)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環評互聯網】 1.鎳、鈷、錫、銻原生冶煉生產能力增加20%及以上。 2.含鎳、鈷、錫、銻等金屬廢物處置能力增加20%及以上。 4.項目(含配套固體廢物渣場)重新選址;在原廠址附近調整(包括總平面布置變化)導致大氣環境防護距離內新增環境敏感點。 5.冶煉工藝或制酸工藝變化,HJ 931、HJ 934、HJ 936、HJ 937、HJ 938規定的主要排放口對應的冶煉爐窯爐型、規格及數量變化,或主要原輔料、燃料的種類、數量變化,導致新增污染物項目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6.廢氣、廢水處理工藝或處理規模變化,導致新增污染物項目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廢氣無組織排放改為有組織排放除外)。 7.HJ 931、HJ 934、HJ 936、HJ 937、HJ 938規定的主要排放口排氣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8.新增廢水排放口;廢水排放去向由間接排放改為直接排放;廢水直接排放口位置變化導致不利環境影響加重。 9.固體廢物種類或產生量增加且自行處置能力不足,或固體廢物處置方式由外委改為自行處置,或自行處置方式變化,導致不利環境影響加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