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對煙囪高度規定一覽表
標準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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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用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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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囪高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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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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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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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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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環境影響評價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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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囪高度不夠即造成全廠SO2排放量超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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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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鍋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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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根據鍋爐房總容量確定煙囪最低高度;
②要高出煙囪半徑200m以內建筑物3m以上;
③鍋爐>28MW時,根據環境影響評價確定,但不得低于4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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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達不到左欄第②項要求時,執行排放標準時要加嚴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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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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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體、液體、氣體燃料和電加熱的工業爐窯,不包括煉焦、焚燒、水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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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最低允許高度為15m;
②要高出煙囪半徑200m內建筑物3m以上;
③除執行上述兩項外,還應符合環境影響報告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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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達不到左欄任何一項時,執行標準時,要加嚴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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煉焦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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煉焦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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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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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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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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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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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單機生產能力確定煙囪最低允許高度,并通過環境影響評價確定。對一般水泥廠配套設備僅要求高出屋面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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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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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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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允許高度為1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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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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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標準之外的大氣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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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高出煙囪半徑200m內建筑物5m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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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達不到煙囪高度標準時,要加嚴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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焚燒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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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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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圍
本標準分年限規定了鍋爐煙氣中煙塵、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和煙氣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標準適用于除煤粉發電鍋爐和>45.5MW(65t/h)沸騰、燃油、燃氣發電鍋爐以外的各種容量和用途的燃燒鍋爐、燃油鍋爐和燃氣鍋爐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管理,以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設計、竣工驗收和建成后的排污管理。
使用甘蔗渣、鋸未、稻殼、樹皮等燃料的鍋爐,參照本標準中燃煤鍋爐大氣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執行。
2、引用標準
2.1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本標準的條文。
GB 3095-1996 、GB 5468-91 、GB/T 16157-1996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2.2鍋爐煙塵測試方法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3、定義
3.1標準狀態
鍋爐煙氣在濕度為273K,壓力為101325Pa時的狀態,簡稱“標態”。本標準規定的排放濃度均指標準狀態下干煙氣中的數值。
3.2煙塵初始排放濃度
指自鍋爐煙氣出口處或進入凈化裝置前的煙塵排放濃度。
3.3煙塵排放濃度
指鍋爐煙氣經凈化裝置后的煙塵排放濃度。未安裝凈化裝置的鍋爐,煙塵初始排放濃度即是鍋爐煙塵排放濃度,其數值也相同。
3.4自然通風鍋爐
自然通風是利用煙囪內、外濕度不同所產生的壓力差,將空氣吸入爐膛參與燃燒,把燃燒產物排向大氣的一種通風方式。這種不采用鼓、引風機機械通風的鍋爐,稱之為自然通風鍋爐。
3.5收到基灰分
以收到狀態的煤為基準,測定的灰分含量,曾稱“應用基灰分”,用“Aar”表示。
3.6過量空氣系數
燃料燃燒時實際空氣需要量與理論空氣需要量之比值,用“α”表示。
4、技術內容
4.1適用區域劃分類別
本標準中的一類區和二、三類區系指GB3095-1996《環境空氣質量標準》中所規定的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的分類區域。
本標準中的“兩控區”系指《國務院關于酸雨控制區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區有關問題的批復》中所劃定的酸雨控制區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區的范圍。
4.2年限劃分
本標準按鍋爐建成使用年限分為兩個階段,執行不同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Ⅰ時段:2000年12月31日前建成使用的鍋爐;
Ⅱ時段:2001年1月1日起建成使用的鍋爐(含在Ⅰ時段立項未建成或未運行使用的鍋爐和建成使用鍋爐中需要擴建、改造的鍋爐)。
4.3鍋爐煙塵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和煙氣黑度限值,按表1時段規定執行。
4.4鍋爐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按表2時段規定執行。
4.5燃煤鍋爐煙塵初始排放濃度和煙氣黑度限值,根據鍋爐銷售出廠時間,按表3的時段規定執行。
4.6其它規定
4.6.1燃煤、燃油(燃輕柴油、煤油除外)鍋爐房煙囪高度的規定
4.6.1.1每個新建鍋爐房只能設一根煙囪,煙囪高度應根據鍋爐房裝機總容量,按表4規定執行。
4.6.1.2鍋爐房裝機總容量大于28MW(40t/h)時,其煙囪高度應按批準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要求確定,但不得低于45m。新建鍋爐房煙囪周圍半徑200m距離內有建筑物時,其煙囪應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4.6.2燃氣、燃輕柴油、煤油鍋爐煙囪高度的規定
燃氣、燃輕柴油、煤油鍋爐煙囪高度應按批準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要求確定,但不得低于8m。
4.6.3各種鍋爐煙囪高度若達不到4.6.1、4.6.2的任何一項規定時,其煙塵、SO2、NOx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應按相應區域和時段排放標準值的50%執行。
4.6.4當≥0.7MW(1t/h)時,各種鍋爐煙囪應按GB5468-91和GB/T16157-1996的規定設置便于永久采樣監測孔及其相關設施,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新建成使用(含擴建、改造)單臺容量≥14MW(20t/h)的鍋爐,必須安裝固定的連續監測煙氣中煙塵、SO2排放濃度的儀器。
5、監測
5.1監測鍋爐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濃度的采樣方法應按GB5468和GB/T16157規定執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分析方法按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規定執行(在國家頒布相應標準前,暫時采用《空氣與廢氣監測分析方法》――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出版)。
5.2實測的鍋爐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濃度,應按表5中規定的過量空氣系數α進行折算。
6、標準實施
6.1位于兩控區內的鍋爐,二氧化硫排放除執行本標準外,還應執行所在控制區規定的總量控制標準。
6.2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煙 囪 高 度
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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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囪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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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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氯氣、氰化物、光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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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出周圍200m半徑范圍的建筑5m,不能達到要求的排放速率按50%執行;
2、排放同一污染物,距離小于其幾何高度之和計算等效煙囪高度,速率為之和;
3、新污染源高度不低于15m,低于15m排放速率按50%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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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低于2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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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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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排放惡臭的單位及垃圾堆放場
無組織排放源:指沒有排氣筒或排氣筒高度低于15m的排放源。(廠界標準值一、二、三級,排放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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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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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提升輸送、儲庫下小倉的除塵設施外,生產設備排氣筒(含車間排氣筒)一律不得低于15m;
達不到下表要求,嚴加控制,按C=C0×(h2/h02)計算,C——實際允許排放濃度,C0——標準規定允許排放濃度,h——實際高度,h0——下表所列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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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窯及窯磨一體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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烘干機、烘干磨、煤磨及冷卻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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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碎機、磨機、包裝機及其他通風生產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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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線單機生產能力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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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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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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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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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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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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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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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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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于本體建筑物3m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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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允許高度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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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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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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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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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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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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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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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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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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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煉焦爐、焚燒爐、水泥廠意外使用固體、液體、氣體燃料和電加熱的工業爐窯。
工業爐窯是指在工業生產中用燃料或電能轉換產生的熱量,將物料或工件進行冶煉、焙燒、燒結、熔化、加熱等工序的熱工設備。鉛玻璃按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即0.7mg/m3
1、最低允許高度15m;2、高出周圍半徑200m建筑物3m;3、還應按批準環境影響報告書要求確定。4、但不到任何一項時排放濃度按標準值的50%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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煉焦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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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化煉焦和非機械化煉焦,非機械化煉焦爐是以洗精煤為原料有配煤工藝;成焦率≥7%;爐體嚴密、內外燃供熱;煙氣集中排放,煉焦爐煙囪高度不低于25m。
機械化煉焦爐的荒煤氣不得直接排入大氣,在荒煤氣放散管頂部安裝自動放散點火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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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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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煤粉發電鍋爐和單臺出力大于45.5MW(65t/h)發電鍋爐以外的各種容量和用途的燃煤、燃油和燃氣鍋爐。
鍋爐房裝機總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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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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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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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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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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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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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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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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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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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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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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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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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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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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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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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囪最低允許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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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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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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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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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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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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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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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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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燃氣、燃輕柴油、煤油鍋爐煙囪高度按環評要求確定,但不得低于8m;
2、大于28MW(40t/h)時,按環評要求確認,但不得低于45m,新鍋爐房煙囪高于周圍半徑200m內建筑3m;
3、達不到以上其一,按50%執行。
4、≥0.7MW(1t/h)設置永久采樣檢測孔及相關設施,單機≥14MW(20t/h)的鍋爐,必須安裝固定的連續監測煙塵、SO2排放濃度的儀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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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電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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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臺65t/h以上,除層燃爐、拋煤機爐以外的燃煤發電鍋爐,各種容量的煤粉發電鍋爐;單臺65t/h以上燃油發電鍋爐;以及各種容量的燃氣輪發電機組。
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規定煙囪高度最低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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