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流域管理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關于治水工作的重要論述,踐行水利改革發展總基調,加強地下水監督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國務院關于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意見》(國發〔2012〕3號)和《全國地下水利用與保護規劃》(以下簡稱《規劃》)有關要求,我部決定開展全國地下水管控指標確定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地下水管控指標確定工作
地下水是水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資源和生態環境功能,對保障我國城鄉居民生活和生產、支撐經濟社會發展意義重大。上世紀70年代以來,地下水不合理的開發利用,引發了一系列生態環境地質問題。
近年來,部分地區結合地下水超采治理,在地下水取用水總量控制和水位控制方面進行了積極探索,局部地區地下水超采問題得到遏制,為全面啟動地下水管控指標確定工作奠定了技術和實踐基礎。
保障地下水合理開發利用,加強地下水監督管理,是黨和國家賦予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法定職責。確定地下水管控指標是地下水監督管理特別是地下水超采治理的重要抓手,也是水利行業強監管的重要內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切實提高政治站位,從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大局出發,充分認識地下水管控指標確定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科學劃定地下水取用水總量、水位控制指標,明確地下水取用水計量率、監測井密度、灌溉用機井密度等管理指標,推動實現地下水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維護區域生態安全。
二、加快地下水管控指標確定工作
各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地下水管控指標確定技術要求(試行)》(以下簡稱《技術要求》,見附件),抓緊開展地下水取用水總量、水位以及地下水管理控制指標確定工作。
要根據《規劃》中各省級行政區規劃地下水開采總量,評估到2020年規劃目標執行情況,明確2025年、2030年地下水取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并將控制指標進一步細化分解到縣級行政區。存在地下水超采問題的省份,要以縣級行政區嵌套超采區為單元,明確2025年地下水目標壓采量和逐年壓采量。各流域管理機構以二級水資源分區嵌套行政區,對各省份不同水平年的地下水取用水總量控制指標予以復核。
地下水超采區要結合《規劃》目標要求及地下水取用水總量控制指標與目標壓采量,確定2025年平水年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標和考慮不同來水條件的地下水水位控制閾值。
不存在地下水超采問題的地區,以基本維持地下水水位現狀為原則,確定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標。對區域內重點泉域、生態脆弱區以及存在海水入侵、鹽堿化等問題的區域,按重點防護區要求確定局部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標。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標確定要綜合考慮城鎮地區、農業種植區、重要基礎設施以及重點防護區等防護要求,避免出現次生災害。
各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以地級行政區為單元,確定2022年、2025年地下水取用水計量率、地下水監測井密度以及灌溉用機井密度等管理指標。地下水超采區將管理指標分解到年。
三、規范地下水開發利用監督管理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各流域管理機構應以批準的地下水管控指標為依據,充分運用現代技術手段,加強地下水開發利用監督管理。要按照分解后的地下水取用水總量制定地下水年度取用水計劃,并落實到取用水戶。加強地下水取用水事前、事中、事后管理,確保取用水戶按要求合理有序開采。對已經超出地下水取用水總量控制指標的,不予批準新增取用地下水。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確定的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標,加強水位動態監控,應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地下水水位超出控制指標的情形發生。已開展地下水水位劃定工作的地區,相關劃定標準與《技術要求》一致或嚴于《技術要求》的,可按原水位劃定成果繼續執行;不能達到《技術要求》規定的,應按《技術要求》予以調整。有條件的地區,可探索建立地下水預警體系。要結合當地實際,加快推進地下水管理指標落地,不斷增強地下水開發利用管控能力。
四、做好地下水管控指標確定的組織推進
各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各流域管理機構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建立工作機制,抓好責任落實,確保工作落地。要注重發揮好相關部門的作用,形成工作合力。各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于2020年11月底前,將地下水管控指標確定工作成果報我部。各流域管理機構對相關工作成果進行復核。水利水電規劃設計總院組織有關單位對地下水管控指標劃定工作成果進行技術審查并出具審查意見。各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審查意見修改完善后,報省級人民政府或其授權部門批準實施,報我部備案。
我部將在中國水利教育培訓網同步開展地下水管控指標確定技術培訓,各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可結合實際組織開展學習培訓。水利水電規劃設計總院將會同各流域管理機構、南水北調規劃設計管理局、水資源管理中心、中國水利水電科學研究院、南京水利科學研究院等單位,加強對地下水管控指標確定工作的技術指導和跟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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