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
生態環境信用管理是指生態環境部門依據企業生態環境行為的有關信息,按照生態環境信用評價標準和程序,生成企業生態環境信用級別,并與有關部門聯合實施激勵懲戒措施的活動。
該《辦法》的發布實施是對我省生態環境信用體系建設的進一步健全和完善,目的是運用信用激勵和約束手段,構建起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把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優勢更好地轉化為治理效能,對于保障打好打贏污染防治攻堅戰具有重要意義。
《辦法》中的七大要點
一是明確管理對象
將所有重點排污單位納入企業生態環境信用管理范圍,并規定納入信用管理的企業原則上不能退出,直至企業終止。
二是規定信用等級
建立了良好、守信、一般失信、嚴重失信和“黑名單”五個生態環境信用等級體系。結合企業生態環境行為、社會影響等實行計分定級制,85分及以上為良好企業、70-84分為守信企業、50-69分為一般失信企業、30-49分為嚴重失信、29分及以下為“黑名單”企業。
三是規范初次評價
各市、縣生態環境部門對首次納入生態環境信用管理體系的企業按照《河北省企業生態環境信用初次評價標準》進行評價,賦予初始分值。經省生態環境廳會審通過后,向社會公布。
評價內容包括環境保護行政許可制度、污染物排放控制、大氣污染物管控、水污染物管控、工業固體廢物管控、土壤污染風險管控、環境監測管理、重污染天氣應對、環境應急管理、環境敏感區保護、企業內部環境管理等12個方面37項指標。
四是加強動態管理
動態管理包括分值計算和直接定級兩種方式。分值計算就是按照《河北省企業生態環境信用動態評價標準》,對企業違法的失信行為進行減分,對企業主動減排和開展清潔生產等環境友好行為進行加分。直接定級,是指對企業存在環境犯罪、屢查屢犯、拒不執行行政決定等八種特別嚴重違法失信情形的,計零分,直接列為生態環境“黑名單”企業。
五是信息強制披露
以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途徑以及新聞發布會等形式向社會公布企業生態環境信用情況,同時將良好企業、“黑名單”企業信息及時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實施聯合激勵和聯合懲戒措施。
六是突出正向激勵
建立了生態環境信用修復機制,對一般失信、嚴重失信、“黑名單”企業可通過及時整改、污染減排等加分方式,即時調整分值,逐步提升信用等級;對“黑名單”企業,自完成整改之日起六個月內未出現新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可上調一個信用級別。
七是實施分類管理
對不同生態環境信用等級的企業,規定了聯合激勵懲戒措施。良好企業可以享受納入環保“領跑者”政策,對失信企業將加強監管、督促約談,“黑名單”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將被禁止參與評先評優、享受優惠性政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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