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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布多起生態環境領域典型案例

 

近年來,為有效打擊污染環境違法犯罪、遏制環境污染違法行為,湖南省生態環境廳聯合省公安廳、省人民檢察院,不斷強化“兩法銜接”機制,全省各級生態環境部門、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通力協作,查處了一大批生態環境領域違法犯罪案件。其中,既有嚴厲打擊惡意違法犯罪行為的“組合拳”,也有體現監管與服務并重的“包容性”執法,依法依規在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領域踐行寬嚴相濟、罰教結合、包容審慎的監管理念,充分展示了生態環境執法“力度”與“溫度”。

通過強化部門協作,實施跨區域多部門聯勤聯動,充分發揮了部門聯合辦案優勢,及時查清違法事實,固定完整證據鏈,并深挖擴線,實現對涉嫌環境犯罪“全鏈條”打擊,為嚴懲重處惡意環境違法犯罪行為提供堅實的執法保障。同時,始終將生態修復的司法理念貫穿于辦案始終,始終做到對環境利益保護的合法性、全面性、周延性,運用多種形式督促涉案企業和行為人積極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始終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環境權益。

現將各地辦理的生態環境領域典型案例予以公開,以示警戒。

生態環境部門典型案例

案例一

株洲市醴陵市張某等9人非法傾倒危險廢物案

案情簡介

2021年6月,株洲市生態環境局接群眾舉報,稱有人在醴陵市左權鎮東城大道與淥口區交界處非法傾倒固體廢物,醴陵分局執法人員立即趕赴現場調查,發現傾倒點山塘南側覆蓋有約100㎡的新土,經進一步勘察發現新土下有大量鐵皮桶和塑料桶,桶內裝有黑褐色不明廢液,現場空氣中彌漫著刺鼻的酸味和農藥味。傾倒點位置隱蔽,周邊無常駐居民,現場無目擊證人,溯源難度大。

株洲市迅速成立由生態環境、公安、屬地人民政府組成的專案組,醴陵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提前介入,專案組通過調取交通視頻監控、24小時蹲守等偵查措施,成功將犯罪嫌疑人張某、袁某、羅某等9人抓獲。經查,本案傾倒的危險廢物為廢蒸餾殘液、廢蒸發鹽渣污水處理污泥等,共計1079.9噸。

查處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和第三條第(二)項的規定,張某等人的行為涉嫌嚴重污染環境且后果特別嚴重,株洲市生態環境局將此案移送公安機關偵查辦理。

醴陵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8日作出一審判決,判處主犯張某有期徒刑3年,其余參與犯罪人員也均獲刑,判令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相關責任人賠償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費用128710元,目前污染現場已修復完成。

典型意義

緊密銜接兩法,通力合作有效打擊違法犯罪。本案中,株洲市生態環境、公安、檢察三部門緊密配合,從嚴從快的打擊了危險廢物傾倒的環境犯罪行為,并通過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違法者履行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責任,有效的保護了社會公共的環境權利,是兩法銜接的典型案例。

嚴格執法,全力推進和化解重大生態環境風險隱患“利劍”行動。該案是醴陵市全市首例現場抓獲嫌疑人的環境違法案例,多部門聯動、高效部署、嚴格依法地打擊違法行為,保障群眾權益,有效推進污染防治攻堅戰的能力和決心。

案例二

郴州市桂陽易某等人非法冶煉污染環境案

案情簡介

郴州市生態環境局桂陽分局(以下簡稱桂陽分局)在“利劍”行動中利用無人機開展生態環境隱患排查,2022年4月28日,巡查轄區內老舊廠房時,發現位于該縣某公司廢棄廠房內有人正在從事非法冶煉。經查,易某等3人自2021年10月開始,采用濕法冶煉方式從原礦中提取金、銀和鈀等貴金屬,非法冶煉產生的部分廢水經高爐旁水溝排入外環境。經采樣監測,外排廢水pH為1.77,總砷為194mg/L、總鎘為1.56mg/L、總鉻為11.5mg/L,分別超過《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最高允許排放濃度297倍、26.5倍和6.67倍。

4月29日,桂陽分局對該廠生產設備、經營場所、生產物料、供電設施依法進行了扣押與查封;同時將該案件線索通報桂陽縣森林公安局,聯合其共同開展調查取證。

查處情況

經查證,易某等3人非法冶煉排放含砷、鎘、鉻污染物超標三倍以上的行為構成“嚴重污染環境”,涉嫌污染環境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項的規定,桂陽分局將該案件移送至桂陽縣森林公安局。同時,桂陽分局責成提供場地的企業-桂陽縣某環保科技公司代履行消除環境隱患義務,目前已將涉案危險廢物和污染廢水委托有資質公司進行了安全處置,對因外排廢水造成污染的土壤進行了修復。

6月2日,最后一名犯罪嫌疑人在廣東被抓獲,至此該案件3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均已落網,目前,該案件已移送郴州市桂陽縣人民檢察院審查,3名犯罪嫌疑人已支付涉案危險廢物和污染廢水安全處置、污染土壤修復、環境監測等修復費用共計58.4805萬元,待生態環境損害評估報告完成后將由桂陽縣檢察院組織召開磋商會,達成磋商賠償協議。

典型意義

一是充分利用無人機提高執法效率,對老舊廠房進行“空中掃描”及時發現了違法行為線索和環境隱患;二是生態環境部門聯合公安機關聯合辦案,迅速鎖定證據,有力推進了案件及時辦理;三是對遺留的污染物處置迅速,及時消除環境隱患,有力保障生態環境安全。

案例三

益陽市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

多項環境違法行為案

案情簡介

根據線索,2021年11月23日下午,益陽市生態環境局大通湖分局(以下簡稱大通湖分局)執法人員對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偷排養殖廢水進入蘇河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調查。經查,該公司未辦理環境評價審批手續,且水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擅自從事圍網投餌養殖牛蛙,并私設軟管將養殖廢水排至蘇河。經檢測,廢水收集池總磷0.77mg/L、總氮4.91mg/L,軟管內水樣總磷0.82mg/L、總氮5.6mg/L,廢水收集池內廢水和暗管廢水水樣基本一致,均超過《湖南省水產養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43/1752-2020)的一級標準。

查處情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大通湖分局決定對該公司作出如下處罰:1、針對未批先建的違法行為,處罰款叁萬伍仟元整;2、針對未驗先投的違法行為,處罰款貳拾萬元整,并對直接負責人處罰款伍萬元整;3、針對逃避監管的方式超標排放水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責令改正,并處罰款拾萬元整;4、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5、同步啟動生態損害賠償。

2022年4月25日,大通湖分局與該公司達成生態環境磋商協議,并已繳納了生態損害賠償資金,目前該公司正在積極補辦環保手續,配套建設污染防治設施。

典型意義

“利劍”行動開展以來,為切實防范化解重大生態環境風險隱患,依法打擊環境違法行為,益陽市生態環境局加強兩法銜接,聯合公安打出執法“組合拳”,同時督促企業承擔侵權責任,積極開展生態損害賠償。

本案當事人生態環境保護意識薄弱,存在“未批先建”“未驗先投”“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等多種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辦案部門針對企業存在的多項生態環境違法行為,運用多部生態環境法律、法規,做到應罰盡罰、應移盡移,并對企業負責人進行了“雙罰制”,從經濟處罰、行政拘留、損害賠償多個方面進行聯合懲處,讓違法當事人充分認識到違法行為造成的危害后果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案例四

邵陽市某廢品回收店

違反排污許可管理制度案

案情簡介

2022年7月11日,邵陽市生態環境局邵東分局采取“非現場執法”的方式開展排污許可清單式執法檢查工作,通過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對轄區企業進行抽查,發現邵東市宋家塘某廢品回收店未按照《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的規定依法填報排污登記表。執法人員于當日利用移動執法系統進行現場檢查,該單位積極配合調查,認可其違法事實,簽署了《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改正承諾書》。邵東分局向該單位送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其7月12日前改正違法行為。該單位當日按照要求填報了排污許可登記表,并向生態環境部門提交《整改情況說明》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記回執》。

查處情況

該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邵東分局向該單位送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其7月12日前改正違法行為。該單位當日按照要求填報了排污許可登記表,并向生態環境部門提交《整改情況說明》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記回執》。鑒于該單位初次違法,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參照《湖南省生態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規定(2021版)》第十一條第四款之規定,邵東分局經案審會集體審議,決定對該單位不予行政處罰,并對其進行教育。

典型意義

該案件具有排污許可清單式執法、非現場執法發現問題、移動執法系統快速取證固證、初次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執法普法等典型性。邵東分局充分運用“全國平臺”等手段積極開展非現場執法,對企業進行“無事不擾”“有事必究”的管理方式。按照過罰相當原則,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實施“精準執法”,此次對企業的不予處罰,真正體現了差異化監管,在法律框架內給予行政相對人一定的容錯空間,可以激勵企業主動守法、提高生態環境管理水平,是在生態環境領域實施包容審慎監管的積極探索,有利于持續優化營商環境、促進經濟社會與生態環境保護的協調發展,助力穩住經濟大盤。

案例五

常德市鼎城區某新型環保磚廠

不予行政處罰案

案情簡介

2022年4月27日,根據“雙隨機、一公開”生態環境監管的工作安排,常德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常德市鼎城區某新型環保磚廠進行了執法檢查,檢查時該廠處于正常生產狀態,隧道窯煙氣處理設備運行正常,湖南省常德生態環境監測中心監測人員對其隧道窯煙氣進行了監測采樣,采樣結果顯示SO2折算濃度為224.0mg/m3,超過了《磚瓦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29620-2013)規定的濃度限值的0.49倍。通過調取該廠的自動監測系統數據發現,該廠之前SO2日均值均未超標,本次SO2超標排放持續時間為7小時(從4月27日上午10時發現數據超標,下午5時再次采樣數據已恢復正常)。

6月16日,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專家出具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專家評估意見書》,意見書認定危害后果輕微。依據大氣污染虛擬治理成本法計算,造成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折算金額為464.40元。6月30日,常德市生態環境部門與常德市鼎城區某新型環保磚廠簽訂了生態損害賠償協議。7月8日,該廠將損害賠償金額繳入稅務專戶。

查處情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第二項之規定,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大氣污染物的,應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但該廠為首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且主動通過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方式消除了違法后果。上述情形,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之規定。常德市生態環境局于2022年8月5日向該廠下達了《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同時對該廠進行教育,要求該廠切實落實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嚴格遵守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該廠事后向常德市生態環境局遞交了守法承諾書,對此次超標排放的違法行為作深刻檢討,及時作出整改措施,后續排放口指標監測達標。

典型意義

案件辦理過程中,常德市生態環境局與賠償義務人積極溝通,仔細詢問,充分收集證據材料,為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打好了基礎。因為損害事實簡單、責任認定無爭議、損害較小,為節省鑒定評估費用,本案采用的是委托專家評估的方式出具專家意見,有效解決了在生態損害賠償過程中難以核定損害量、損害經濟價值和修復治理費用的難題,讓賠償義務人盡快履行生態環境損害的修復賠償義務。《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規定》第十一條規定,賠償義務人積極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相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依法將其作為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理的情節。常德市生態環境局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履行作為案件免予處罰的裁量情形,鼓勵違法行為人積極履行賠償義務,體現了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慎罰思想和執法的溫度。

公安機關典型案例

案例六

株洲醴陵市左權油田污染環境案

案情簡介

2021年8月12日,醴陵市森林公安局根據生態環境部門線索移交,成功偵破一起污染環境案,抓獲犯罪嫌疑人11人。經查,犯罪嫌疑人張某在明知他人未取得危險廢物處置資質情況下,聯系袁某等人非法傾倒醫療廢物達200余噸,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經檢測,涉案醫療廢液含甲苯、間二甲苯、甲醇、4-叔丁基甲苯等有毒有害物質,涉案價值約100余萬元,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約12萬余元。

查處情況

2022年9月28日,經醴陵市人民法院審判,被告人張某等9人判處有期徒刑四個月至三年不等,并處罰金16萬余元。

案例七

永州市江華瑤族自治縣“10.2”污染環境案

案情簡介

2021年7月26日,江華瑤族自治縣森林公安局接到該縣生態環境部門線索移交,偵破一起污染環境案件,抓獲犯罪嫌疑人8人。經查,犯罪嫌疑人鐘某星等人在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資質的情況下,先后從廣東佛山、江西南昌、廣西富川等地運輸鋁灰堆放在江華縣坤昊公司建材有限公司非法加工提煉,非法運輸鋁灰約3000余噸,涉案價值約1000余萬元。

查處情況

2022年7月7日、8月18日,經江華縣人民法院審判,被告人鐘某星等8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不等,并處罰金39萬余元。

案例八

湘潭市黃某平等人污染環境案

案情簡介

2021年12月20日,湘潭市森林公安局成功偵破一起污染環境案,抓獲犯罪嫌疑人5人。經查,犯罪嫌疑人黃某平等人在未取得環評審批、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等手續的情況下,從外省購進廢棄電容器107.12噸,在高新區雙馬鎮某電力科技有限公司內建立非法廢棄電容煉鋁廠。經鑒定,該煉鋁廠超標排放污染物嚴重污染環境,其中鎘超標17.4倍,鎳超標10.2倍,氟化物超標0.8倍;所產生的應急處置、損害賠償費用數額為96.36萬元。

查處情況

2022年6月24日,岳塘區人民法院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被告人黃某平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二萬元。

檢察機關典型案例

案例九

柴某柱等4人污染環境、偽造公司印章案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被告人陳某濤與他人合伙競拍取得永州市某紙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紙業公司”)公開招標轉讓的設備。經合伙人商定,由陳某濤負責該設備的所有拆除工作。陳某濤通過被告人高某偉找到山東某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筑公司”)業務經理被告人柴某柱,商議由該建筑公司承包該拆除項目。高某偉與柴某柱商議由不是建筑公司職員,也沒有危險廢物處理資質的被告人胡某術承攬該拆除項目。柴某柱在收取高某偉3萬余元好處費后,用私刻的建筑公司公章授權胡某術。高某偉也私刻該建筑公司的公章并存放于胡某術處,以方便簽署相關協議。2020年8月2日,胡某術在未制定拆除方案、未采取任何防滲漏措施的情況下,對廢舊重油罐進行拆除,拆除后將重油渣露天堆放。重油渣高溫融化后滲入地面并通過雨水管道流入湘江,造成嚴重污染。其中,陸域范圍包括重油泄露點及上下游水管道區域約1600平方米,水域范圍包括紙業公司雨水排水口至永州市冷水灘約23公里,河道底泥范圍包括紙業公司雨水排口至下游約1.3公里,永州市污水處理廠尾水排口附近約4萬平方米。經生態環境部門認定,重油渣是廢燃料油,屬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經鑒定,本案造成污染損害修復費用達1700余萬元。

訴訟經過

2021年7月27日,永州市冷水灘區人民法院對本案作出一審判決,以污染環境罪、偽造公司印章罪判處柴某柱、高某偉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以污染環境罪判處陳某濤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判處胡某術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一審判決后,四名被告人以生態修復已驗收通過,原判量刑過重,申請適用緩刑提出上訴。2021年12月31日,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維持一審認定的案件事實及罪名,對四被告人依法減輕處罰。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2020年8月2日發生湘江污染事件后,公安機關因對沉積在廢舊油罐底部的油泥是否屬于危險廢物存在疑慮,先以行政案件立案。湖南省人民檢察院主動聯合生態環境廳派員赴永州指導,通過湖南省生態環境廳同志現場答疑指導,永州市生態環境局先行出具認定意見,確認重油泥廢渣屬于危險廢物,解決了刑事立案問題。同時檢察機關提出圍繞確定污染發生各節點、梳理人員具體違法點、認定環境損害截止點等偵查取證等意見,為案件辦理發揮了導向性作用。

2020年8月7日,永州市公安局冷水灘分局立案偵查并刑事拘留10人。提請批準逮捕后,冷水灘區檢察院全面審查10名犯罪嫌疑人的具體行為、崗位職責和主觀明知,對符合逮捕條件的陳某濤等5名犯罪嫌疑人以涉嫌污染環境罪批準逮捕;對沒有充分證據證實明知存在危險廢物和是否實際參與危廢處置的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等5人不批準逮捕。同時建議公益訴訟檢察部門聯合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對10名涉案人員及所屬公司啟動生態環境民事追償程序。

2020年11月10日,永州市公安局冷水灘分局對陳某濤等10人以涉嫌污染環境罪移送審查起訴。辦案檢察官通過仔細甄別各嫌疑人主客觀罪過、認罪認罰、環境修復態度等情節,對認罪態度好且積極賠償生態修復金的陳某濤、胡某術依法提起公訴,并提出了寬緩的量刑建議;對一人犯數罪的柴某柱、高某偉依法提起公訴,并建議依法從重處罰;對只是根據公司安排進行油罐拆除工作,具有自首情節的楊某,以犯罪情節輕微作出不起訴決定;對只出資入股但未參與項目施工管理,是否明知存在危險廢物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陳某鴻等5名人員作出不起訴決定。

在辦理本案過程中,冷水灘區檢察院向犯罪嫌疑人詳細宣傳恢復性司法政策,將承擔公益損害修復及賠償情況作為從寬處罰及量刑建議的重要因素,促使嫌疑人自愿承擔環境修復責任;同時積極與生態環境部門、人民調解委員會等行政部門協作,共同督促涉案企業和涉案行為人先行支付賠償生態修復金,主動參與修復生態環境。通過檢察機關協調推進,2021年1月15日,永州生態環境局與各賠償義務人簽訂賠償協議,1796.6734萬元賠償費用在法院判決前全部先期支付到位。

典型意義

(一)辦理重大環境污染案檢察機關應當發揮訴前主導作用。重大環境污染案件中刑事打擊與民事賠償,責任認定與環境修復相互交織,涉及部門多,需要各行政管理部門、專業技術部門等多部門齊心協力。檢察機關作為刑事犯罪的指控者,積極發揮檢察機關的訴前主導作用,充分利用兩法銜接工作機制,以刑事案件辦理為抓手,推動刑事懲治、公益訴訟和環境修復工作三位一體落實,在辦理刑事案件中同步確認責任對象、查明具體行為,收集固定證據、厘清責任主次,為公益訴訟和生態環境修復打下堅實的事實和證據基礎。

(二)辦理重大環境污染案應當堅持少捕慎訴慎押刑事政策。在堅持依法嚴懲犯罪,保護環境的同時,要堅持少捕慎訴慎押刑事政策,促使被告人真誠悔罪。要堅持勞動力也是生產力,減少人員羈押對企業正常經營的影響和經濟損失,推動公司企業自覺自愿履行生態環境賠償責任,進一步強化企業合規運營。

(三)辦理環境污染案件應當始終貫穿生態修復的司法理念。檢察機關是保護公共利益的一支重要力量,懲治污染環境也是為了預防犯罪和修復生態環境,要始終將生態修復的司法理念貫穿于辦案始終,始終做到對環境利益保護的合法性、全面性、周延性,通過多種形式積極督促涉案企業和行為人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做好后續生態修復的跟進監督,切實履行好檢察機關的國家公共利益保護者職能責。

案例十

某藥業公司、蒲某宇、儲某、徐某污染環境案

基本案情

2017年下半年,江蘇省某市某藥業有限公司及該公司安全和環保管理部部長徐某,為減少危險廢物處置成本和方便處置,違反國家有關危險廢物管理規定,在未查驗危險廢物處置資質和依法申報危險廢物處理的情況下,多次將本單位制藥過程中廢棄的阿司匹林下角料和嗎啉母液共74.36噸工業廢物,交給無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儲某處置。儲某以950元/噸的處置費將該批工業廢物轉手給沒有處置資質的蒲某某非法處置。蒲某某為伺機銷售營利,將該批工業廢物非法轉移至常德市鼎城區某村朱某某家的水泥禾場露天堆放,僅用塑料桶裝和編織袋裝,未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2017年下半年至2018年1月,蒲某某以營利為目的,還在江蘇省某某市某廠多次購買了共70.42噸可以做“燒火油”和溶劑添加劑的工業廢物,將該批工業廢物非法轉移至朱某某家的水泥禾場露天堆放(鐵桶裝,未采取安全防護措施)伺機銷售。

2019年夏天,朱某某發現堆放的物質散發刺激性氣味,部分鐵桶已有液體滲漏,于2019年12月向政府部門反映環保問題。經中科檢測技術服務(廣州)股份有限公司鑒別,上述144.78噸物質中,除一桶黑白相間固體廢物無法確定危險性外,其余物質具有腐蝕性超標、浸出毒性超標、毒性物質含量超標的危險特性,均是有毒危險廢物。

訴訟經過

2021年7月1日,常德市鼎城區人民檢察院以某藥業公司、蒲某某、儲某、徐某犯污染環境罪提起公訴。2021年10月25日,鼎城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某藥業有限公司犯污染環境罪,判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三名被告人犯污染環境罪,判處蒲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判處儲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判處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判決已生效。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一)提前介入,主動履職。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后,鼎城區人民檢察院立即派員介入偵查,準確分析案件定性,就法律適用及證據完善提出意見,引導公安機關偵查取證。從危險廢物的非法處置現場進行溯源追查,查明了違規長距離運輸大宗危險廢物的手段和方式。在案件辦理過程中,承辦檢察官發現蒲某某等三人的損害行為侵害了生態環境和不特定社會公眾的環境權益,屬于生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案件范圍,主動向承擔公益訴訟檢察職能的第五檢察部移送線索。兩部門綜合運用刑事檢察和公益訴訟檢察職能,督促相關單位迅速處置危險廢物、消除污染、賠償損失和生態修復。

(二)準確定性,依法追訴。在審查起訴階段,承辦檢察官不囿于提前介入、審查逮捕的意見,通過全面審查在案證據,發現某藥業公司明知儲某無危險廢物處置資質,卻將本公司產生的危險廢物交由儲某處置,放任該批危險廢物發生污染環境的危害后果,其行為系儲某、徐某污染環境的共犯,且系單位犯罪,應當依法追訴。于是制定了詳細的退回補充偵查提綱,要求公安機關依法對某藥業公司進行了追訴。

(三)密切配合,督促修復。刑事檢察部門和公益訴訟檢察部門緊密合作,保持與當地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溝通,與相關單位一起推進危險廢物的處置、消除污染、賠償損失和生態修復工作的展開。當地政府委托相關公司規范收集、轉移、暫存了涉案非法廢物,合法處置了全部危險廢物,并對修復后的污染現場的周邊地表水、土壤進行了環境檢測,檢測結果顯示均符合標準限值,確保了生態環境的安全。

典型意義

在辦理污染環境犯罪案件中,對于單位參與實施污染環境行為的,要重點審查是否構成單位犯罪。對于為了單位利益,單位主要負責人決定、同意或者事后追認、縱容或者默許的,依法認定單位犯罪。公安機關未作為單位犯罪移送審查起訴的,檢察機關要充分履行訴訟監督職能,依法追訴漏犯。對于污染環境行為侵害了生態環境和不特定社會公眾的環境權益,要與當地政府保持溝通,妥善處置危險廢物,防止次生危害的產生,司法辦案與污染治理并行。要綜合運用刑事檢察和公益訴訟檢察職能,督促相關單位消除污染、賠償損失和進行生態環境修復。

案例十一

王某生、李某、王某龍污染環境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至2020年8月期間,被告人王某生、李某在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從江西萍鄉某礦業有限公司李某某處、江西某實業有限公司的羅某某(掛靠)處購進“機頭灰”后,租用劉某(另案處理)的常寧市某公司生產線對“機頭灰”進行漂洗。二人雇傭工人將“機頭灰”鏟入綜合桶加水攪拌,經壓濾機過濾后轉出含有鐵、鉛、金、銀的漂洗渣,并將漂洗渣銷售給郴州某公司王某某、江西某公司趙某某非法獲利。在漂洗加工“機頭灰”的過程中,產生了大量含鉈、鉛、鋅、鎘等重金屬的廢水。為處置這些廢水,王某生安排王某龍將廢水傾倒至臨近湘江松柏段廢棄多年的原衡陽市某廠蓄水池、下水道、排水溝、臨江小路等地。2020年11月11日,湖南省衡陽生態環境監測中心監測到湘江松柏斷面左、中、右鉈污染物超過《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28-2002)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項目標準限值的6倍。公安機關委托湖南省環境保護科學研究院對扣押的涉案“機頭灰”進行鑒定,鑒定為危險廢物。經鑒定評估,王某生、李某等人非法傾倒廢水造成生態環境污染,環境損害量化費用包括應急處置費用、財產損害、生態環境損害及修復費用等合計162余萬元。

訴訟經過

2021年6月29日,衡陽市雁峰區人民檢察院以王某生、李某、王某龍犯污染環境罪提起公訴。2022年1月13日,衡陽市雁峰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三名被告人犯污染環境罪,判處被告人王某生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五十萬元;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二十萬元;判處被告人王某龍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十萬元。判決已生效。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一)借助“外腦”智慧提升指控犯罪效果。污染環境犯罪的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因時空隔離導致認定復雜。本案犯罪嫌疑人傾倒廢水時間與生態環境監測湘江部分區域重金屬異常時間存在隔離,且“機頭灰”原生產廠家的環評報告、排污許可證與鑒定機構對“機頭灰”的性質認定不一致。檢察機關聯合環保部門、公安機關、鑒定機構多次召開案情分析會,就準確認定污染物性質、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的因果關系、規范鑒定操作規程等進行深入研究。最終,經湖南省環境保護科學研究院鑒定評估,本次事件造成傾倒點周邊土壤及湘江斷面地表水、底泥生態環境損害,污染物遷移途徑清晰,環境污染行為與環境損害因果關系成立。專家對于涉案的“機頭灰”經過鋼鐵廠反復利用,提取出鐵之后,其性質發生改變,具有浸出毒性的危險性的意見給本案辦理提供了科學參考。

(二)運用間接證據證實處置危險廢物數量。在污水類污染環境案件中,由于污水流入江河,導致認定傾倒污水的數量成為認定的難點。本案中,衡陽市雁峰區檢察院為查明非法處置危險廢物的數量,引導公安機關收集犯罪嫌疑人購進“機頭灰”轉賬記錄,證實其非法購進和處置危險廢物“機頭灰”超過100噸以上;漂洗工人證實每漂洗加工1噸“機頭灰”就會產生1噸的廢水;漂洗加工“機頭灰”后裝載廢水進出公司磅單,證實有72車重達2600余噸廢水駛離常寧某公司被非法傾倒。最終認定本案非法傾倒危險廢物達100噸以上,屬于“后果特別嚴重”的法定刑升格情形。

(三)以恢復性司法理念推動刑事追責與環境修復同步開展。辦理破壞生態環境類案件除依法對行為人追究刑事責任外,還應注重落實恢復性司法理念,積極推進生態環境修復。一方面,三名被告人傾倒廢水的行為已導致傾倒現場土壤生態環境受到不利影響,傾倒點地表水多種污染物超標,生態環境遭到嚴重破壞且仍處于持續狀態。雁峰區人民檢察院多次與生態環境部門溝通配合,督促修復被破壞場地的生態環境。另一方面,涉案被扣押危險廢物具有浸出毒性的危險特性,扣押存放條件簡陋,存在一定的環境風險,不能完全滿足《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5897-2001)及其修改單中的要求,為避免二次污染,雁峰區人民檢察院要求公安機關盡快開展被扣押85噸危險廢物的處置工作,并全程監督。2021年11月12日,衡陽市生態環境局與被告人簽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確認三名被告人支付“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18萬余元,在生態環境部門的監督下自行修復被損壞的生態環境。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在辦理環境污染案件中,對于案件所涉的環境污染專門性問題,要充分聽取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意見,發揮“外腦”智力支持作用。對鑒定意見要進行實質性審查,針對鑒定意見和其他證據不一致的問題,要與鑒定人員分溝通,詳細了解鑒定意見形成的依據和過程,進行綜合分析判斷。對于污染廢物的數量,要綜合被告人供述、涉案企業的生產能力、生產工藝以及證人證言等證據進行認定。對于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達到“后果特別嚴重”的嚴重破壞環境犯罪,要依法嚴懲。

審判機關典型案例

案例十二

田某明等污染環境案

案情簡介

2020年7月至11月,被告人喻某林在未辦理相關環保手續情況下,邀請被告人鄧某出面與鄧某鴻等人(另案處理)協調,從鄧某鴻等人處購買900余噸含砷超標的危險物質“硫精砂”并轉賣給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田某明等人。田某明購買上述“硫精砂”后,存放在不具備保存條件的湘潭市雨湖區長城鄉某堆場內并對外銷售,直至2020年10月29日被查處,現場扣押田某明等人非法排放、傾倒、處置的含砷危險廢物598.77噸。經檢測,危險廢物最大超標倍數為22.2倍,堆場圍墻外土壤砷含量超標13.7倍,主要有害成分為砷,屬于危險廢物。案件中被查處的危險廢物(含砷硫精礦)以及受污染的土壤全部由被告人的親屬委托具備危廢處置資質單位進行安全處置,消除了污染隱患。

裁判結果

2021年11月3日,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喻某林、鄧某、田某明等被告人違反國家規定,非法處置危險廢物,后果特別嚴重,其行為均構成污染環境罪。考慮到上述被告人均認罪認罰,并積極采取措施,消除污染,修復生態環境,確有悔罪表現,田某明又具有自首情節,可從輕處罰。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依法判處:一、被告人田某明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二、被告人喻某林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三、被告人鄧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四、對上述被告人追繳、沒收違法所得。

典型意義

本案被告人為謀私利,在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未辦理任何相關環保手續的情況下,購買含有危險物質的“硫精砂”并轉賣,還將未經處理的危險廢物直接堆放在本轄區范圍內某處加油站內,造成當地的土地嚴重污染,對生態環境造成嚴重損害。本案的審理對于同類型非法處置危險廢物的行為具有重要的警示教育示范意義,對于潛在的違法者有顯著的震懾作用,也提醒環境執法部門對于此類環境違法犯罪要早發現、早打擊,迅速、有效地預防環境污染風險,減少環境污染。

案例十三

戴某吉等人污染環境案

案情簡介

2017年以來,被告人戴某吉、李某娥等在未取得危險廢物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非法承接湖南某新材料有限公司等單位的危險廢物共計343.16噸,非法獲利55.83萬元。戴某吉、李某娥將從湖南某新材料有限公司運出的危險廢物以1000元/噸的價格交由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被告人楊某民進行處理,楊某民將危險廢物存放于婁底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婁星區工業集中區某工廠內,又將危險廢物以300元/噸價格交由同樣無危險廢物處理資質的被告人呂某勇、廖某發(另案處理)處理。2018年12月24日晚,廖某發、呂某勇聯系挖機、貨車,將245桶52.27噸危險廢物直接傾倒、掩埋在婁底市婁星區石井鎮某廢棄磚廠里,造成當地空氣、土壤受到污染。被告人楊某民還在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已過期,也沒有進行安全評估的情況下,先后在湖南邵東、湖北等地購入45噸多的甲醇進行銷售,并在婁星區某加注站內存儲,其中2017年銷售給付某的金額為94000元。

裁判結果

2021年3月5日,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娥、郭某與戴某吉、楊某民違反國家規定,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污染環境,后果特別嚴重;被告人呂某勇、黃某毛、陽某宇、何某違反國家規定,非法處置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被告人楊某民還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許可非法經營危險化學品,情節嚴重;李某娥、郭某、戴某吉、呂某勇、黃某毛、陽某宇、何某的行為構成污染環境罪;楊某民的行為構成污染環境罪和非法經營罪。依法判處:一、被告人戴某吉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二、被告人楊某民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十萬元;數罪并罰,合并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三、被告人李某娥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中,被告人戴大吉、李冬娥等8人,有的負責提供危險廢物,有的負責運輸危險廢物,有的負責尋找場所堆放、傾倒、填埋危險廢物,危險廢物數量大,持續時間長,涉及地區廣,形成了在長沙、株洲、邵陽、婁底等地市非法承接、傾倒、處置、經營危險廢物的產業鏈,嚴重污染當地環境,本案在深挖、并依法懲處危險廢物非法經營產業鏈方面具有典型意義

案例十四

楊某斌等人污染環境案

案情簡介

被告人楊某斌接受湖南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花垣某冶煉有限公司等單位的委托,對外銷售“酸浸渣”(電解鋅冶煉過程中產生的含有色金屬鉛鋅危險廢物),委托單位要求楊某斌按照環保部門要求與接收單位合法合規辦理相關手續。2018年7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楊某斌、彭某來為非法牟利,明知江西省萍鄉市某化工有限公司沒有“酸浸渣”的處置資質,仍將“酸浸渣”銷至該公司非法處置,被告人郭某平、羅某修為非法牟利,明知湖南省某鋅業有限公司沒有“酸浸渣”的處置資質,仍將“酸浸渣”銷至該公司非法處置,用于生產冶煉次氧化鋅,造成環境嚴重污染。其中,楊某斌非法處置危險廢物9583.96噸,郭某平、羅某修非法處置危險廢1483.96噸,彭某來非法處置危險廢物900余噸。

裁判結果

2021年4月30日,瀘溪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斌、郭某平、羅某修、彭某來違反國家規定,非法處置危險廢物,后果特別嚴重,構成污染環境罪。本案系共同犯罪,楊永斌系主犯,依法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郭某平、羅某修、彭某來系從犯,且有自首情節,依法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楊某斌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主動退回部分違法所得,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依法判處:一、被告人楊某斌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二、被告人郭某平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三、被告人彭某來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四、被告人羅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五、對上述被告人追繳、沒收違法所得。

典型意義

經濟的快速發展,不應以破壞生態環境為代價,要實行最嚴格的制度、最嚴密的法治,為生態文明建設提供有力保障。本案中,楊永斌、郭曉平、羅仲修、彭自來等被告人,為謀取非法利益,違反國家規定處置大量危險廢物,用于生產冶煉次氧化鋅,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污染。人民法院堅持環境資源紅線不可觸碰的理念,依法認定提供、傾倒、處置等環節各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嚴厲懲治污染環境犯罪,充分體現了對非法處置危險廢物的違法犯罪行為嚴厲打擊的司法導向,發揮了環境資源刑事審判的警示功能,有效維護人民群眾的環境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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