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邢臺匯多匯汽車配件有限公司
(一)案件基本情況。2023年10月28日,邢臺市生態環境局新河縣分局執法人員通過分表計電平臺推送顯示,對邢臺匯多匯汽車配件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該公司重污染天氣Ⅱ級預警減排措施為噴涂、烘干等涂裝生產單元停產,核查時發現該公司固化室溫度較高,該工序配電箱溫度顯示器為175度,固化室內有多個固化產品,固化室有明顯煙氣,該公司涉嫌未落實重污染天氣Ⅱ級預警減排措施。
(二)法律依據及處理結果。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邢臺市工業企業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邢臺市生態環境局新河縣分局依據《邢臺市工業企業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對照《河北省生態環境廳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對該公司進行立案處罰。
(三)案件啟示。本案中執法人員通過對企業采取非現場監管,充分發揮邢臺市涉氣工業企業分表計電系統遠程監控功能,嚴厲打擊企業未落實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措施的環境違法行為,為其他類似違法行為的查處提供了引導和示范。
二、威縣昊盛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一)案件基本情況。2023年10月28日,邢臺市生態環境局威縣分局執法人員根據邢臺市涉氣工業企業分表計電系統推送的數據異常信息,對該公司進行了現場核查,發現該公司建有3條三元乙丙擠出硫化線、一臺密煉機、一臺開煉機,現場3條三元乙丙擠出硫化線、一臺密煉機、一臺開煉機正在生產,涉嫌未落實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措施。
(二)法律依據及處理結果。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邢臺市工業企業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邢臺市生態環境局威縣分局依據《邢臺市工業企業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對照《河北省生態環境廳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對該公司進行立案處罰。
(三)案件啟示。本案中執法人員依分表計電系統推送的數據異常信息為線索,充分發揮了邢臺市涉氣工業企業分表計電系統遠程監控的實操性,體現了邢臺市生態環境局科學治污、精準治污、依法治污,嚴厲打擊企業未落實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措施的環境違法行為,為其他類似違法行為的查處提供了很好的示范。
三、河北旺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一)案件基本情況。2023年10月31日,邢臺市生態環境局隆堯縣分局執法人員通過分表計電平臺推送,對河北旺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疑似未落實橙色預警進行現場檢查,經現場檢查時發現,該企業正在開工生產,場地有新生產水泥板150米,通過調閱了監控錄像,發現該企業2023年10月31日早上7時10分開始正常生產。我市于2023年10月27日12時啟動重污染天氣橙色(Ⅱ級)預警,該企業應當執行橙色預警減排措施,水泥生產線、攪拌機停產,該行為涉嫌未落實重污染天氣期間應急減排措施。
(二)法律依據及處理結果。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邢臺市工業企業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邢臺市生態環境局隆堯縣分局依據《邢臺市工業企業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對照《河北省生態環境廳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對該公司進行立案處罰。
(三)案件啟示。本案中執法人員通過分表計電平臺推送問題后,除了常規的現場檢查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視聽資料等證據外,分別調閱了該企業錄像,發現該公司存在環境違法行為,做到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能夠準確對案件進行分析,找到精準的法律法規對案件進行判定,符合當前大氣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對企業負責人進行嚴謹詢問,環環相扣,對違法事實的認定起到重要支撐作用,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也為其他類似違法行為的查處提供了引導和示范。
四、河北健源車輛零部件有限公司
(一)案件基本情況。2023年10月28日,邢臺市生態環境局平鄉縣分局執法人員對河北健源車輛零部件有限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按照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措施要求,該公司在重污染天氣橙色預警期間壓鑄工序應停產。執法人員通過調閱邢臺市涉氣工業企業分表計電系統發現,該公司北壓鑄機自啟動重污染天氣橙色預警至檢查時,存在用電量,處于生產狀態,涉嫌未落實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措施。
(二)法律依據及處理結果。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七條,邢臺市生態環境局平鄉縣分局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對照《河北省生態環境廳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對該公司進行立案處罰。
(三)案件啟示。本案中執法人員通過對企業分類監管、差異化監管,科學合理配置執法資源,實施科技執法,人技結合,實施非現場監管,促進企業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要求,增強法治意識,實現對守法企業無事不擾,對違法企業利劍高懸。通過調取電量、視頻監控等手段強化非現場監管方式,依法打擊環境違法行為。
五、平鄉縣鑫達橡膠制品廠
(一)案件基本情況。2023年10月30日,邢臺市生態環境局平鄉縣分局執法人員根據邢臺市涉氣企業分表計電推送的數據異常信息,對該公司進行了現場核查,發現該廠建有橡膠成型機7臺、壓膠機2臺、修邊機4臺,其中3臺成型機在重污染天氣橙色預警期間未落實停產管控要求,涉嫌未落實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措施。
(二)法律依據及處理結果。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邢臺市工業企業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邢臺市生態環境局平鄉縣分局依據《邢臺市工業企業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對照《河北省生態環境廳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對該公司進行立案處罰。
(三)案件啟示。本案中執法人員采取人技結合的方式,實施非現場監管,充分發揮邢臺市涉氣工業企業分表計電系統遠程監控功能,科學治污、精準治污、依法治污,及時鎖定線索并趕赴現場核查,嚴厲打擊企業未落實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措施的環境違法行為,為其他類似違法行為的查處提供了引導和示范。
六、南宮市良之晟品商貿有限公司(承包河北三豐海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一)案件基本情況。2023年10月29日,邢臺市生態環境南宮市分局執法人員通過查看河北三豐海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分表計電數據,顯示該公司有用電數據,隨即對該公司進行檢查,經查河北三豐海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日將1、2號車間承包給南宮市良之晟品商貿有限公司經營使用,1號生產車間建有電子裁板鋸、平刨、壓刨、等生產設備,2號生產車間建有雕刻機、排鉆、壓機、砂光機等生產設備,現場檢查時未開工生產,產生廢氣的全屋家具生產工藝中的電子裁板機、雕刻機電機有余溫,有使用痕跡。分表計電平臺顯示該公司生產車間的電子裁板機、雕刻機設備有用電痕跡處于生產狀態。南宮市良之晟品商貿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規定落實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措施。
(二)法律依據及處理結果。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邢臺市工業企業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之規定,依據《邢臺市工業企業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對照《河北省生態環境廳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對該公司進行立案處罰。
(三)案件啟示。本案中執法人員通過查看分表計電平臺數據發現該公司在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生產設備有點數據隨即進行現場檢查,執法人員除了常規的現場檢查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影音資料等證據外,分別調閱了該公司生產車間的生產記錄和用電數據,環環相扣,對違法事實的認定起到重要支撐作用,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也對其他類似違法行為起到了引導和示范。
七、南宮市晴鑫紙業有限公司(承包北京國林系統家具有限公司)
(一)案件基本情況。2023年10月30日,邢臺市生態環境南宮市分局執法人員通過查看北京國林系統家具有限公司分表計電數據,顯示該公司有用電數據,北京國林系統家具有限公司的板式車間、木工車間于2023年5月1日承包給南宮市晴鑫紙業有限公司使用,現場檢查時推臺鋸、排鉆正在開工生產。2023年10月30日處于重污染天氣橙色預警期間,該公司應執行應急措施為停止噴漆、熱壓、涂膠等涉氣工序生產,但現場檢查時產生廢氣的推臺鋸、排鉆工序扔處于生產狀態。該公司涉嫌未按照規定落實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措施。
(二)法律依據及處理結果。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邢臺市工業企業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之規定,依據《邢臺市工業企業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對照《河北省生態環境廳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對該公司進行立案處罰。
(三)案件啟示。本案的辦理對于心存僥幸、未嚴格落實重污染天氣應急管控措施的企業具警示教育意義,作為生產經營企業,在創造價值的同時,也應自覺擔負起污染防治責任,遵守法律法規,采取有效措施積極應對污染。藍天白云是廣大人民群眾對生態文明最質樸的理解,建設生態文明的美麗中國、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必須通過大氣污染綜合治理,落實重污染天氣管控,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
八、寧晉縣三琦木材加工廠
(一)案件基本情況。2023年10月28日,邢臺市生態環境局寧晉分局執法人員根據邢臺市涉氣工業企業分表計電系統推送的數據異常信息,對寧晉縣某木材加工廠進行現場檢查。該公司共建有精密裁板鋸、縱鋸機、壓刨機、木工銑床、砂光機、氣泵空壓機、木工排鉆等主要生產設備,按照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措施要求,該企業開料、封邊、機加工、打孔、開槽等涉氣排放工序停產。執法人員調取分表計電用電量,明顯大于停產時用電量,該企業涉嫌未落實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措施。
(二)法律依據及處理結果。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邢臺市工業企業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之規定,依據《邢臺市工業企業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對該公司進行立案處罰。
(三)案件啟示。本案中執法人員采取人技結合的方式,實施非現場監管,充分發揮邢臺市涉氣工業企業分表計電系統遠程監控功能,科學治污、精準治污、依法治污,及時鎖定線索并趕赴現場核查,嚴厲打擊企業未落實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措施的環境違法行為,為其他類似違法行為的查處提供了引導和示范。
九、河北逸駿機械制造有限公司
(一)案件基本情況。2023年10月28日,邢臺市生態環境局寧晉縣分局執法人員通過調取分表計電平臺企業用電數據,對該企業進行執法檢查,現場檢查時,該企業涉芯機制殼工序正在生產,邢臺市于2023年10月27日12時啟動Ⅱ級(橙色)應急響應,該企業橙色預警減排措施為所有涉氣工序停產,該企業涉芯機制殼工序生產時產生VOC廢氣,因此該企業涉嫌未按規定落實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措施。
(二)法律依據及處理結果。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邢臺市工業企業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邢臺市生態環境局寧晉縣分局依據《邢臺市工業企業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對照《河北省生態環境廳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對該公司進行立案處罰。
(三)案件啟示。本案中執法人員采取人技結合的方式,實施非現場監管,充分發揮邢臺市涉氣工業企業分表計電系統遠程監控功能,科學治污、精準治污、依法治污,及時鎖定線索并趕赴現場核查,嚴厲打擊企業未落實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措施的環境違法行為,為其他類似違法行為的查處提供了引導和示范。
十、河北騰翔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一)案件基本情況。2023年10月30日,邢臺市生態環境局寧晉縣分局執法人員通過分表計電系統線索推送,對該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未生產,但防水卷材生產線有余溫,有生產跡象。根據《邢臺市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發布重污染天氣預警啟動Ⅱ級(橙色)應急響應的通知》邢臺市于2023年10月27日12時啟動Ⅱ級(橙色)應急響應,該企業共有防水卷材生產線1條(保溫罐8個),導熱油爐1個,重污染天氣橙色預警時減排措施為停產。經過邢臺市生態環境局寧晉縣分局執法人員進一步調查詢問,該企業涉嫌未落實重污染天氣橙色預警。
(二)法律依據及處理結果。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邢臺市生態環境局寧晉縣分局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參照《河北省生態環境廳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對該公司進行立案處罰。
(三)案件啟示。邢臺市生態環境局寧晉縣分局在調查取證環節對證據收集充分,每份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和調查詢問筆錄中記錄都較為詳實。尤其是調查詢問筆錄中,執法人員根據在現場發現該企業未落實重污染天氣橙色預警的問題后,分別對該公司每個生產環節、排污節點進行嚴謹詢問,環環相扣,對違法事實的認定起到重要支撐作用。除了常規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視聽資料等證據,還收集了生產記錄等證據,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也為其他類似違法行為的查處提供了引導和示范。
十一、寧晉縣雄達機械有限公司
(一)案件基本情況。2023年10月31日,邢臺市生態環境局寧晉分局執法人員根據邢臺市涉氣工業企業分表計電系統推送的數據異常信息,對寧晉縣某機械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該公司共建有清砂機1臺、制殼機6臺、曬沙機1臺,按照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措施要求,所有涉氣工序停產,執法人員調取該企業分表計電用電量,該企業分表計電顯示10月31日0時至5時電爐處于開啟狀態,明顯大于停產時通用電量,涉嫌未落實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措施。
(二)法律依據及處理結果。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邢臺市生態環境局寧晉分局依據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對照《河北省生態環境廳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對該公司進行立案處罰。
(三)案件啟示。本案中執法人員采取人技結合的方式,實施非現場監管,充分發揮邢臺市涉氣工業企業分表計電系統遠程監控功能,科學治污、精準治污、依法治污,及時鎖定線索并趕赴現場核查,嚴厲打擊企業未落實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措施的環境違法行為,為其他類似違法行為的查處提供了引導和示范。
十二、巨鹿縣邢臺萬盛密封機械有限公司
(一)案情基本情況。2023年10月30日,邢臺市生態環境局巨鹿縣分局執法人員在接到上級交辦的分表計電數據異常線索對巨鹿縣邢臺萬盛密封機械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在啟動重污染天氣橙色預警期間,10月30日處于生產狀態,涉嫌未按照規定落實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措施,符合《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立案條件。
(二)法律依據及處理情況。巨鹿縣邢臺萬盛密封機械有限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邢臺市工業企業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邢臺市工業企業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參照《河北省生態環境廳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對巨鹿縣邢臺萬盛密封機械有限公司進行立案處罰。
(三)案件啟示。邢臺市生態環境局巨鹿縣分局在調查取證環節對證據收集充分,每份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和調查詢問筆錄中記錄都較為詳實。尤其是調查詢問筆錄中,執法人員根據在現場發現該公司未按照規定落實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措施的問題后,進行常規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視聽資料等證據,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堅持將政策落到實處,秉承寬嚴相濟、過罰相當的處罰原則,鼓勵和引導企業及時改正輕微違法行為,優化營商環境,實現共贏多贏的效果。
十三、巨鹿縣振華印刷有限公司
(一)案件基本情況。2023年10月28日,邢臺市生態環境局巨鹿縣分局執法人員在接到上級推送的分表計電數據異常線索對巨鹿縣振華印刷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在2023年10月27日12時啟動重污染天氣橙色預警管控后,10月28日處于生產狀態,未按照規定落實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措施,符合《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立案條件。
(二)法律依據及處理結果。巨鹿縣振華印刷有限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邢臺市工業企業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邢臺市工業企業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參照《河北省生態環境廳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對巨鹿縣振華印刷有限公司進行立案處罰。
(三)案件啟示;鶎由鷳B環境綜合執法效能提升重點是利用非現場科技執法手段,此次案件查辦正是依托分表計電管理系統實現精準辦案。通過搭建并發揮“自動監控系統+分表計電系統”生態環境監管科技矩陣作用,全面提升科技監管平臺管理水平,才能推動執法效能提升,最終實現全面監管、有的放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