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天津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照此執行。
天津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全面貫徹落實打贏藍天保衛戰相關要求,進一步健全完善重污染天氣預警和應急機制,確保重污染天氣應急工作高效、有序進行,削減污染峰值,改善空氣質量,保障公眾健康,確保按照國家要求,重污染天氣期間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顆粒物(PM)、揮發性有機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在黃色、橙色和紅色預警期間的減排量分別達到全社會排放總量的10%、20%和30%以上。
1.2 編制依據
1.2.1 國家及生態環境部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國發〔2018〕22號)、《關于加強重污染天氣應對夯實應急減排措施的指導意見》(環辦大氣函〔2019〕648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
1.2.2 本市相關文件
《天津市生態環境保護條例》、《天津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天津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津政發〔2013〕3號)、《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實施意見》。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天津市行政區域內發生重污染天氣的預警和應急響應。
本預案所稱重污染天氣,是指根據《環境空氣質量指數(AQI)技術規定(試行)》(HJ633—2012),空氣質量指數(AQI)級別達到五級(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氣污染。對因沙塵暴和臭氧形成的重度污染不執行本預案。
1.4 預案體系
天津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體系包括: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重污染天氣應急保障預案、各區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氣應急保障實施方案及企業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實施方案。
2 組織機構構成與職責
2.1 領導機構及職責
天津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應急指揮部),總指揮由分管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副市長擔任,副總指揮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副秘書長和市生態環境局局長擔任。
應急指揮部的主要職責: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建立預警應急指揮系統,組織實施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工作。
2.2 辦事機構及其職責
應急指揮部的辦事機構是天津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以下簡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作為常設機構,設在市生態環境局,主任由市生態環境局局長擔任,工作人員為專職人員。
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的主要職責:適時修訂《天津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按程序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發布實施;指導各區組織企業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措施;負責應急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組織落實應急指揮部決定,協調各成員單位、各區人民政府應對重污染天氣相關工作;組織對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應急保障預案和各區人民政府應急保障實施方案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上報應急指揮部,并依照相關規定移交相關部門追究責任。
2.3 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和各區人民政府職責
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和各區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分工編修應急保障預案及應急保障實施方案,并按規定時間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備案;組織企業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措施;在啟動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期間,有效組織落實各項應急措施并對執行情況開展監督檢查,按要求做好應急響應各環節的工作記錄和臺賬,每日向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送進展信息(具體職責見附件)。
2.4 專家組及其職責
根據本市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實際,聘請有關專家組成重污染天氣應急管理專家組,為本市重污染天氣應急管理工作提供業務咨詢、決策建議和技術支持。
2.5 企業職責
納入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的企業應制定應急響應“一廠一策”實施方案,嚴格落實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措施,并在廠區顯著位置設立公示牌公示執行措施。配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實施現場檢查。
3 預警
3.1 預警的分級
重污染天氣預警分級標準統一采用空氣質量指數(AQI)為指標,預測AQI日均值按連續24小時(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計算。
重污染天氣預警級別從低到高分為黃色、橙色和紅色預警三級,紅色為最高級別。各級別分級標準為:
黃色預警:預測AQI日均值>200將持續2天(48小時)及以上,且未達到高級別預警條件。
橙色預警:預測AQI日均值>200將持續3天(72小時)及以上,且未達到高級別預警條件。
紅色預警:預測AQI日均值>200將持續4天(96小時)及以上,且預測AQI日均值>300將持續2天(48小時)及以上;或預測AQI日均值達到500。
3.2 預警的發布
3.2.1 監測預警
市生態環境局和市氣象局聯合組織開展本市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會商工作。市生態環境局負責本市空氣污染物的監測預警及動態趨勢分析;市氣象局負責本市空氣污染氣象條件等級預報。
3.2.2 預警信息的發布
(1)當預測到未來空氣質量可能達到預警啟動條件時,提前24小時以上發布預警信息,或按照區域應急聯動要求及時啟動預警。當監測空氣質量已經達到重度污染,且預測未來24小時內空氣質量不會有明顯改善時,根據實際污染情況盡早啟動或調整相應級別的預警。當預測AQI日均值>200持續1天,且未達到高級別預警標準時,由生態環境部門隨空氣質量預報信息發布健康防護提示性信息。
(2)黃色預警經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主任批準;橙色預警經市人民政府分管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副市長批準;紅色預警經市人民政府主要領導批準。黃色預警信息以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的名義發布,橙色、紅色預警信息以應急指揮部名義發布:
一是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通過文件傳真和市政府協同辦公網郵件系統向市政府總值班室、各成員單位和各區人民政府發布預警信息。各成員單位和各區人民政府接到預警信息后,根據預警級別,立即通知管轄范圍內的各單位及工業企業、各類施工工地、學校及幼兒園、機動車車主及駕駛員等啟動(調整或終止)應急響應。
二是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通過微信、手機短信向各成員單位和各區人民政府負責同志及聯絡員發布預警信息。
三是由市政府新聞辦通過本市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等媒體及“天津發布”微博門戶向公眾發布預警信息。
3.3 預警等級調整和預警解除
預測AQI日均值發生變化時,及時調整預警等級或解除預警。解除或調整預警信息的發布程序同啟動程序一致。
當預測或監測空氣質量改善到相應級別預警啟動標準以下,且預測將持續36小時以上時,可降低預警級別或解除預警,并及時發布預警調整或解除信息。
當預測發生前后兩次重污染過程,且間隔時間未達到36小時,按一次重污染過程從高級別啟動預警。當預測或監測空氣質量達到更高級別預警條件時,盡早采取升級措施。
4 區域應急聯動
接到生態環境部或區域空氣質量預測預報中心通報預警提示信息,及時發布預警,啟動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組織實施應急措施,與周邊城市共同應對區域重污染天氣。
5 應急響應
5.1 響應分級
對應預警等級,實行三級響應。
(1)當發布黃色預警時,啟動Ⅲ級響應。
(2)當發布橙色預警時,啟動Ⅱ級響應。
(3)當發布紅色預警時,啟動Ⅰ級響應。
5.2 響應的啟動
預警信息一經發布,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各區人民政府按照各自應急保障預案和實施方案,立即啟動應急響應,迅速組織落實應急響應措施,對于機動車限行、中小學及幼兒園停課措施的執行起始時間,按照當次預警發布通知的具體規定執行。應急指揮部建立協調機制,在Ⅰ級響應時召開協調會議,在Ⅱ級或Ⅲ級響應時適時召開協調會議,對應急工作進行部署。
在啟動應急響應措施的同時,各區可根據污染特征,在重點區域、重點時段、重點領域,實施有針對性的應急減排措施,確保應急實效。
5.3 響應措施
5.3.1 Ⅲ級響應措施
健康防護指引:
(1)提醒兒童、老年人和心臟病、肺病患者以及過敏性疾病患者應當留在室內,停止戶外運動,一般人群減少戶外運動。
(2)中小學、幼兒園停止戶外課程及活動。
(3)醫療衛生機構加強對呼吸類疾病患者的防護宣傳和就醫指導。
建議性措施:
(1)倡導公眾綠色出行和綠色生活,盡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電動汽車等方式出行。
(2)加強公交運力保障。
強制性減排措施:
(1)對工業企業管控,各區按照《指導意見》要求,指導工業企業根據績效分級指標制定差異化減排措施,嚴禁采取“一刀切”方式。工業企業應按照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要求,通過停止生產線或主要產排污環節(設備)、提高治污效率等方式,嚴格落實相應的應急減排措施,保證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30%以上。
(2)停止室外建筑拆除、噴涂、粉刷、切割、護坡噴漿作業。
(3)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產及應急搶險任務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業(包括停止土石方開挖、回填、場內倒運、摻拌石灰、混凝土剔鑿等作業,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溝開挖作業)。
(4)未安裝密閉裝置的煤炭、建筑垃圾、渣土、砂石料等運輸車輛禁止上路行駛。
(5)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產及應急搶險任務外,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點全面停止生產、運行;全市混凝土攪拌站和砂漿攪拌站停止生產,嚴格落實封閉、苫蓋等降塵措施,并增加灑水降塵頻次。
(6)各區應采取科學措施,根據空氣溫度及相對濕度,對轄區內主要道路適時調整濕法作業頻次,降低濕法作業頻次時應適當加大吸掃作業力度。
5.3.2 Ⅱ級響應措施
健康防護指引:
(1)提醒兒童、老年人和心臟病、肺病患者以及過敏性疾病患者應當留在室內,停止戶外運動,一般人群減少戶外運動,確需外出的,應當采取防護措施。
(2)中小學、幼兒園停止戶外課程及活動。
(3)醫療衛生機構加強對呼吸類疾病患者的防護宣傳和就醫指導。
建議性措施:
(1)倡導公眾綠色出行和綠色生活,盡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電動汽車等方式出行。
(2)倡導公眾綠色消費,盡量減少含揮發性有機物的涂料、油漆、溶劑等原材料及產品的使用。
(3)加強公交運力保障。
強制性減排措施:
(1)對工業企業管控,各區按照《指導意見》要求,指導工業企業根據績效分級指標制定差異化減排措施,嚴禁采取“一刀切”方式。工業企業應按照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要求,通過停止生產線或主要產排污環節(設備)、提高治污效率等方式,嚴格落實相應的應急減排措施,保證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40%以上。
(2)停止室外建筑拆除、噴涂、粉刷、切割、護坡噴漿作業。
(3)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產及應急搶險任務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業(包括停止土石方開挖、回填、場內倒運、摻拌石灰、混凝土剔鑿等作業,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溝開挖作業)。
(4)未安裝密閉裝置的煤炭、建筑垃圾、渣土、砂石料等運輸車輛禁止上路行駛。
(5)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產及應急搶險任務外,施工工地、工業企業廠區和工業園區內,停止使用國家第二階段及以下非道路移動機械(清潔能源和緊急檢修作業機械除外)。
(6)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產及應急搶險任務外,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點全面停止生產、運行;全市混凝土攪拌站和砂漿攪拌站停止生產,嚴格落實封閉、苫蓋等降塵措施,并增加灑水降塵頻次。
(7)各區應采取科學措施,根據空氣溫度及相對濕度,對轄區內主要道路適時調整濕法作業頻次,降低濕法作業頻次時應適當加大吸掃作業力度。
(8)本市及外埠中型重型載貨汽車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道路(高速公路除外)全天按車牌尾號單雙號行駛(保證安全生產運行,運輸民生保障物資或特殊需求產品,承擔急救、搶險等任務,掛新能源牌照及本市未更換新能源牌照的新能源汽車除外)。本市及外埠中型重型載貨汽車在外環線以內道路的日常車牌尾號限行措施暫停執行,其他限行措施繼續執行。
(9)港口集疏運機動車進出港區全天按車牌尾號單雙號行駛。(保證安全生產運行,運輸民生保障物資或特殊需求產品,以及為外貿貨物、進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疏運服務的,掛新能源牌照及本市未更換新能源牌照的新能源汽車除外)。
(10)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類)等涉及大宗物料和產品運輸(日常車輛進出量超過10輛次)的單位停止使用國家第四階段及以下重型載貨汽車(含燃氣)進行運輸(特種車輛、危化品車輛等除外)。
5.3.3 Ⅰ級響應措施
健康防護指引:
(1)提醒兒童、老年人和心臟病、肺病患者以及過敏性疾病患者應當留在室內,停止戶外運動,一般人群減少戶外運動,確需外出的,應當采取防護措施。
(2)中小學、幼兒園采取彈性教學或停課等防護措施。
(3)醫療衛生機構加強對呼吸類疾病患者的防護宣傳和就醫指導。
建議性措施:
(1)倡導公眾綠色出行和綠色生活,盡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電動汽車等方式出行。
(2)倡導公眾綠色消費,盡量減少含揮發性有機物的涂料、油漆、溶劑等原材料及產品的使用。
(3)停止舉辦各類大型戶外活動。
(4)加強公交運力保障。
強制性減排措施:
(1)對工業企業管控,各區按照《指導意見》要求,指導工業企業根據績效分級指標制定差異化減排措施,嚴禁采取“一刀切”方式。工業企業應按照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要求,通過停止生產線或主要產排污環節(設備)、提高治污效率等方式,嚴格落實相應的應急減排措施,保證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50%以上。
(2)停止室外建筑拆除、噴涂、粉刷、切割、護坡噴漿作業。
(3)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產及應急搶險任務外,停止全市可能產生大氣污染的與建設工程有關的生產活動(塔吊、模板工程、鋼筋工程、幕墻工程、地下施工等不產生大氣污染的工序除外)。
(4)未安裝密閉裝置的煤炭、建筑垃圾、渣土、砂石料等運輸車輛禁止上路行駛。
(5)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產及應急搶險任務外,施工工地、工業企業廠區和工業園區內,停止使用國家第二階段及以下非道路移動機械(清潔能源和緊急檢修作業機械除外)。
(6)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產及應急搶險任務外,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點全面停止生產、運行;全市混凝土攪拌站和砂漿攪拌站停止生產,嚴格落實封閉、苫蓋等降塵措施,并增加灑水降塵頻次。
(7)各區應采取科學措施,根據空氣溫度及相對濕度,對轄區內主要道路適時調整濕法作業頻次,降低濕法作業頻次時應適當加大吸掃作業力度。
(8)本市及外埠機動車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道路(高速公路除外)全天按車牌尾號單雙號行駛(保證安全生產運行,運輸民生保障物資或特殊需求產品,承擔急救、搶險等任務,掛新能源牌照及本市未更換新能源牌照的新能源汽車除外)。本市及外埠機動車在外環線以內道路的日常車牌尾號限行措施暫停執行,其他限行措施繼續執行。
(9)港口集疏運機動車進出港區全天按車牌尾號單雙號行駛(保證安全生產運行,運輸民生保障物資或特殊需求產品,以及為外貿貨物、進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疏運服務的,掛新能源牌照及本市未更換新能源牌照的新能源汽車除外)。
(10)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類)等涉及大宗物料和產品運輸(日常車輛進出量超過10輛次)的單位停止使用國家第四階段及以下重型載貨汽車(含燃氣)進行運輸(特種車輛、危化品車輛等除外)。
5.4 響應措施的監督
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對全市應急措施落實情況加強抽查檢查。自預警信息發布后24小時起,對各成員單位、各區人民政府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各成員單位、各區人民政府要制定督查檢查工作方案,督促本領域、本轄區具體應急措施的落實,并在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期間每日17︰00前向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送響應落實情況。
5.5 響應終止
預警解除即響應終止,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各區人民政府負責通知采取響應措施的單位終止響應。
6 總結評估
響應終止后,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對響應過程和響應措施效果進行總結、評估。
7 監督管理
7.1 公眾宣傳
通過電視、廣播、報紙、互聯網、手冊、刊物、宣傳畫等手段,及時廣泛宣傳重污染天氣應急的各項法律、法規,積極向群眾宣傳重污染天氣的健康防護常識和技能。
7.2 應急演練
適時組織應急演練。根據演練情況及時修改、完善相應的應急保障預案和實施方案。
7.3 應急培訓
加強重污染天氣應急管理培訓,增強有關部門、各區人民政府應對重污染天氣的思想準備、技術準備、工作準備。
7.4 責任追究
市、區有關部門要加大應急響應期間的執法檢查力度,確保各項措施落實到位,對重污染天氣期間發現的應急響應措施未落實到位、企業違法排污等問題要依法嚴肅處理。
對因工作不力、履職缺位等問題導致應急響應措施未有效落實的,依據《天津市環境保護工作責任規定(試行)》和《天津市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實施細則(試行)》的追責程序進行追責。
8 附則
本預案由應急指揮部組織實施,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修訂。
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要根據本預案制定本部門的重污染天氣應急保障預案,對涉及本部門監管單位的減排措施清單,要及時更新并組織落實;各區人民政府要根據本預案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重污染天氣應急保障實施方案,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工業源、揚塵源等減排措施清單,要及時更新并組織落實。
各成員單位、各區人民政府的重污染天氣應急保障預案和保障實施方案應及時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備案,每年9月底、12月底將更新后的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備案。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天津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的通知》(津政辦發〔2018〕6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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