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的大氣、水污染物排放達標也要征收環境保護稅么?
環境保護稅針對大氣、水污染物的排放總量征收,即不管是達標排放的污染物還是超標排放的污染物都要征稅。
為了減少污染物直接向環境排放,鼓勵企業和單位將污水和生活垃圾進行集中處理,稅法規定兩種情形不用繳納環境保護稅,一是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向依法設立的污水、垃圾集中處理場所排放污染物的,不繳納環境保護稅;二是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設施、場所貯存或者處置固體廢物的,不繳納環境保護稅。除上述兩種情況外,其他排放污染物的情況一律納入征稅范圍,照章征稅。同時,稅法規定“依法設立的城鄉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應當繳納環境保護稅。”
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噪聲的計稅依據是什么?
稅法對應稅污染物的計稅依據分別作了規定:(1)應稅大氣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當量數確定;(2)應稅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當量數確定;(3)應稅固體廢物按照固體廢物的排放量確定;(4)應稅噪聲按照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分貝數確定。每種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體污染當量值,依照稅法所附《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執行。固體廢物的排放量是指不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貯存或者處置的固體廢物的數量,不包括符合環保標準的綜合利用的固體廢物的數量。噪聲按分貝數確定,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分貝數是指實際產生的工業噪聲與國家規定的工業噪聲排放標準限值之間的差值。
環境保護稅如何征管,稅務機關與環保部門如何建立協作機制?
排污費由環保部門征收,改征環境保護稅后,將由稅務機關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征收管理,增強了執法的規范性、剛性。同時,考慮到征收環境保護稅對污染物排放監測的專業技術要求較高,離不開環保部門的配合,環境保護稅法確定了“企業申報、稅務征收、環保協同、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即納稅人應當依法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對申報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管理,環保部門負責依法對污染物監測管理;環保部門與稅務機關須建立涉稅信息共享平臺和工作配合機制,定期交換有關納稅信息資料。這一征管模式突出了納稅人自主如實申報納稅的義務,明確了稅務機關征稅的主體責任,并要求環保部門對排污征稅提供信息核查,配合做好稅務征管工作。
環境保護稅法規定了5項暫予免稅的情形:一是為支持農業發展,對農業生產排放的應稅污染物暫予免稅。但鑒于規模化養殖對農村環境影響較大,需要區別不同情況予以征免稅,所以未將其列入免稅范圍。二是考慮到現行稅制中已有車船稅、消費稅、車輛購置稅等稅種對機動車的生產和使用進行調節,對促進節能減排發揮了積極作用,因此,對機動車、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動污染源排放的應稅污染物暫免征稅。三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達標排放污染物的城鄉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免繳排污費,為保持政策的連續性,對依法設立的城鄉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向環境達標排放的應稅污染物暫予免稅。四是為鼓勵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減少污染物排放,對納稅人符合標準綜合利用的固體廢物暫免征稅。五是國務院批準暫免征稅的其他情形。
環境保護稅的征稅對象確定為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具體應稅污染物依據《環境保護稅法》所附《環境保護稅目稅額表》、《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的規定執行。根據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大氣污染物是指向大氣排放,導致大氣污染的物質,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粉塵等;水污染物是指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的,能導致水體污染的物質,包括重金屬、懸浮物、動植物油等;固體廢物是指在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喪失原有利用價值或者雖未喪失利用價值但被拋棄或者放棄的固態、半固態和置于容器中的氣態的物品、物質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納入固體廢物管理的物品、物質,包括煤矸石、尾礦等;噪聲是指工業噪聲,即在工業生產活動中使用固定的設備時產生的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環境保護稅納稅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上述對納稅人的規定,在納稅義務上對兩種情況做了排除:一是不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不繳納環境保護稅;二是居民個人不屬于納稅人,不用繳納環境保護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中“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不繳納相應污染物的環境保護稅:(一)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向依法設立的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排放應稅污染物的;”,是否說明企業生活污水接入市政管網排入市政污水處理廠后,不需要繳納環保稅是嗎?
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第四條規定,企業通過市政管網向依法設立的污水集中處理場所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不屬于直接排放,不繳納相應污染物的環境保護稅。
委托有資質單位處理的危險廢物,在委托第三方處理的費用中已經交過處理稅費了,是否還需要繳納環保稅呢?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應稅固體廢物的計稅依據,按照固體廢物的排放量確定。固體廢物的排放量為當期應稅固體廢物的產生量減去當期應稅固體廢物的貯存量、處置量、綜合利用量的余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附表一規定,應稅固體廢物包括危險廢物。
固體廢物是所有的都需要繳納環保稅呢?如何界定哪些需要繳納呢(如紙箱等廢包裝材料、報廢塑料支架等通過審批的環評中分析為一般工業固廢)?“稅法”中只在“附表1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中“其他固體廢物”是指所有的嗎?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附表一所列應稅固體廢物包括煤矸石、尾礦、危險廢物、冶煉渣、粉煤灰、爐渣、其他固體廢物(含半固態、液態廢物)。《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環境保護稅法所附《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所稱其他固體廢物的具體范圍,依照環境保護稅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程序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