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強土壤污染防治項目管理的通知
環辦土壤〔2020〕2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廳(局)、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局、財政局: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關于加強生態環保資金管理 推動建立項目儲備制度的通知》等要求,加強中央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支持項目管理,規范項目管理程序,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土壤污染防治項目,包括土壤污染源頭防控、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土壤污染風險評估、風險管控與修復方案編制、風險管控、修復、土壤環境監管能力提升等項目類型。 項目周期指從下達預算到項目總結的過程。風險管控、修復項目周期一般不超過三年,涉及地下水風險管控、修復的項目和涉及農用地安全利用的項目周期一般不超過五年,其他項目周期一般不超過兩年。 項目周期較長的項目,可分年度、分批次安排資金予以支持,在首次安排資金支持時明確年度資金支持計劃,在后續年份按計劃優先安排資金。項目年度預算應當根據預估該項目當年所需的資金合理安排。對于項目結轉結余資金,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財政部關于結轉結余資金的有關規定辦理。 (一)生態環境部會同財政部負責中央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項目儲備庫制度的建設、管理和完善,負責編制項目入庫指南,組織地方申報項目,開展評估和審核項目入庫,強化項目執行監督指導。 (二)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財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區、市)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項目儲備庫建設,擇優向中央儲備庫上報本省(區、市)項目,對項目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審查核實,并加強對項目的管理和監督指導。 (三)項目單位負責項目前期工作,申請納入儲備庫,組織項目實施,委托開展效果評估。項目單位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項目實施方案等文件的真實性負責;對項目的申報、進度、資金使用(結算)、質量、總結、報備檔案等全過程負責。項目單位由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門、單位承擔。原則上項目立項批復單位、項目實施方案審查單位不得作為項目單位。 項目管理程序包括項目申報、評估審核項目入庫、確定年度支持項目、組織實施和進展調度、項目總結、報備項目檔案等環節。項目的監督檢查、績效評價按相關規定和要求執行。 (一)項目申報。項目單位應當編制項目實施方案,按照本省(區、市)有關規定,報送地方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項目實施方案予以審查。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其批復可替代項目實施方案及審查意見。 (二)評估審核項目入庫。省級生態環境、財政主管部門根據項目實施方案的審查意見或立項批復,納入省級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項目儲備庫;結合本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需要,通過中央生態環境資金項目管理系統(以下簡稱項目管理系統)向中央儲備庫擇優申報項目。生態環境部組織相關領域專家開展評估審核,將符合條件的項目納入項目管理系統中的儲備庫。 (三)確定年度支持項目。根據財政部下達分省份中央土壤污染防治資金預算,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主管部門從中央項目儲備庫中擇優選擇項目,通過項目管理系統提交生態環境部、財政部備案后即可實施。 (四)組織實施和進展調度。項目單位按照批復的初步設計文件或者項目實施方案組織實施,確保按期完成。項目實施過程應嚴格按照項目實施方案和有關要求,做好施工等有關記錄和有關資料存檔。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定期調度項目進展情況,每季度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將項目進展情況通過項目管理系統上報生態環境部。 (五)項目總結。項目完成后,項目單位應當編制項目總結報告,報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總結報告要對項目實施過程進行回顧,評估實施內容是否與項目批復文件或者項目實施方案一致,項目是否達到預期成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開展竣工驗收的項目,總結報告應當附竣工驗收情況。 項目單位上報總結報告前,項目實施所涉及的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風險評估報告、效果評估報告,以及風險管控與修復方案等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通過評審或備案。 (六)報備項目檔案。項目單位應當及時收集、整理項目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項目檔案,在上報項目總結報告同時,向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備項目檔案。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項目實施方案。包括項目概況、必要性、項目范圍及內容、技術路線、投資估算、前期工作投入資金、擬申請中央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額度(含年度資金支持計劃)、實施進度安排、預期成果等內容,達到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深度。按照本省(區、市)有關規定,要求項目實施方案達到初步設計水平的,從其規定。 (二)招標、采購和財審。項目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等制度。預算評審由財政主管部門組織,預算評審沒有定額標準的,可以通過比價和詢價等方式確定招標和采購的控制價。 (三)管理制度。風險管控、修復項目推行項目法人制、工程監理制,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探索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和工程總承包模式。從事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活動的單位,參與項目的工程施工、監理等單位或機構,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質或具備相應的專業能力。 (四)項目調整。對技術路線發生重大變化的項目,或者需要變更申請中央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額度、年度資金支持計劃的,項目單位應當報項目立項批復單位、實施方案審查單位同意。 (一)環境監管。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對項目實施過程中污染防治進行監督,并可在效果評估時開展同步抽檢工作。 (二)信用管理。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將相關單位和個人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及執業情況,錄入全國土壤環境信息平臺,納入信用系統建立信用記錄,將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布。 (三)社會監督。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修復活動,項目施工期間,項目單位應當依法設立公示牌,公布項目內容、項目目標、施工平面圖、土壤主要污染物及可能存在的環境風險和治理措施,可能存在的二次污染及防控措施、項目相關責任人及聯系電話等;鼓勵宣傳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相關科普知識。公示牌應做到醒目,有利于周邊居民和群眾知曉信息,可在項目區主要進出道路口設置。對距離敏感點較近或敏感程度較高的項目,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要求項目單位協調相關社區建立居民溝通協調機制。 地方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會同相關部門加強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項目的組織和管理;明確關于項目管理的責任分工,壓實工作責任;項目實施中的有關情況和存在問題,應及時向當地政府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