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第二次修訂,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五條 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并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進行檢查。
問:《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環發[2015]4號)第三條指出“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企業”應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備案,某些企業僅涉及產生少量的含油抹布、廢活性炭等危險廢物,是否應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按《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分級方法》(HJ941-2018)判定為一般環境風險的企業是否仍須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答:制定和備案環境應急預案,是企事業單位的法定義務。《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七條第三款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因此,企業應依據可能面臨的突發環境事件及其危害程度,自行判斷是否需要編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備案。
企業環境風險等級只是地方生態環境部門對企業環境應急預案實行分級管理的依據。為加強指導、突出重點,我部制定實施了《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環發〔2015〕4號),其適用范圍強調“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企事業單位,排除了產生噪聲污染的單位、污染物產生量不大或者危害不大的單位。還規定“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發布應當依法進行環境應急預案備案的企業名錄”。
1、為什么要編制環境應急預案?
我國《環境保護法》第47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措施處理,及時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環發[2015]4號)中提到,企業為了在應對各類事故、自然災害時,采取緊急措施,避免或最大程度減少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廠界外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介質,而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原環境保護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2015年6月5日實施)第6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的要求,履行下列義務:
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進行處理,并對所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根據原環境保護部2015年1月8日印發的《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環發[2015]4號文件的第3條規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以下企業環境應急預案備案的指導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 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業,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企業;
- 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企業;
- 尾礦庫企業,包括濕式堆存工業廢渣庫、電廠灰渣庫企業;
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發布應當依法進行環境應急預案備案的企業名錄。《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環發[2015]4號)第8條規定,企業是制定環境應急預案的責任主體,根據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需要,開展環境應急預案制定工作,對環境應急預案內容的真實性和可操作性負責。企業委托相關專業技術服務機構編制環境應急預案,企業指定有關人員全程參與。4、企業未按應急預案要求設置事故應急池,會如何處罰?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企業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一)未按規定開展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工作,確定風險等級的;(二)未按規定開展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隱患排查治理檔案的;(四)未按規定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培訓,如實記錄培訓情況的;
需要注意的是,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的新固廢法規定:
第一百一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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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未制定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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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行為之一,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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