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一:環境部部長信箱,主要回復內容:根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7)》,以合成樹脂(高分子化合物)為主要原料,經采用擠塑、注塑、吹塑、壓延、層壓等工藝加工成型各種制品的生產活動,屬于塑料制品業。因此,對于不采用氯乙烯單體加工聚氯乙烯,僅采用聚氯乙烯樹脂進行注塑、擠塑加工的企業,注塑、擠出廢氣不執行《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2—2015)、《燒堿、聚氯乙烯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5581—2016),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1996),已制定更嚴格地方排放標準的,按地方標準執行。
來源二:
《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2-2015)前言提及“本標準規定了合成樹脂(聚氯乙烯樹脂除外)工業企業及其生產設施的水污染和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以及標準“附錄A-注(1)本標準適用范圍不包括聚氯乙烯樹脂”。在適用范圍提到“聚氯乙烯生產裝置執行《燒堿及聚氯乙烯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項目外購聚氯乙烯顆粒進行混料-擠出-成品,不涉及氯乙烯單體合成聚氯乙烯,也不涉及使用聚氯乙烯生產裝置,不執行《燒堿及聚氯乙烯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綜上,針對廣東省內聚氯乙烯樹脂注塑、擠出產生的有機廢氣應繼續執行《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還是參照執行廣東省《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1.《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2-2015)前言部分明確提出“本標準規定了合成樹脂(聚氯乙烯樹脂除外)工業企業及其生產設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排放限值、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1.適用范圍中規定“本標準規定了合成樹脂工業企業及其生產設施(包括合成樹脂加工和廢合成樹脂回收再加工企業及其生產設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同時明確“合成樹脂企業內的單體生產裝置執行《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聚氯乙烯樹脂(PVC)生產裝置執行《燒堿及聚氯乙烯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結合問題描述中的有關信息,聚氯乙烯樹脂注塑、擠出產生的有機廢氣排放執行《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不妥。
2.《燒堿、聚氯乙烯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5581-2016)1.適用范圍中規定“本標準適用于現有燒堿、聚氯乙烯工業企業水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燒堿、聚氯乙烯工業企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標準文本3.2部分對聚氯乙烯工業的定義為“采用乙炔法和乙烯氧氯化法生產聚氯乙烯的工業。本標準指采用乙炔法生產聚氯乙烯或乙烯氧氯化法生產工藝中以氯乙烯單體生產聚氯乙烯的工藝過程。”按照問題描述中的生產工藝,不涉及PVC的生產。
3.具有相應權限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按照企業的具體生產工藝和特征污染物,在環評批復或排污許可證核發過程中明確其應執行的具體標準,沒有相應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可參照執行有關標準。
感謝您的關注與支持!
來源:廣東省生態環境廳
來源三:
主題:
注塑項目廢氣執行標準
內容:
您好,有個項目使用高密度/低密度聚乙烯樹脂、聚丙烯、色母經混料、攪拌、注塑成型等工藝生產塑料制品。請問廢氣應執行什么標準?是執行《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還是廣東省《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如果執行《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是否需要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答復單位: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答復依據為國家標準,應該對各地都有一定意義)
答復內容:
您好,《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已明確合成樹脂工業定義,即以低分子化合物-單體為主要原料,采用聚合反應結合成大分子的方式生產合成樹脂的工業或者以普通合成樹脂為原料,采用改性等方法生產新的合成樹脂產品的工業。也包括以合成樹脂為原料,采用混合、共混、改性等工藝,通過擠出、注射、壓制、壓延、發泡等方法生產合成樹脂制品的工業,或者以廢合成樹脂為原料,通過再生的方法生產新的合成樹脂或合成樹脂制品的工業,請您根據定義判斷是否應執行此項標準,另外,請參照《關于化工、有色金屬冶煉行業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公告》要求,判斷您的企業是否需要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感謝您的關注與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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