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環發[2015]4號)第三條指出“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企業”應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備案,某些企業僅涉及產生少量的含油抹布、廢活性炭等危險廢物,是否應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按《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分級方法》(HJ941-2018)判定為一般環境風險的企業是否仍須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備案?制定和備案環境應急預案,是企事業單位的法定義務!董h境保護法》第四十七條第三款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因此,企業應依據可能面臨的突發環境事件及其危害程度,自行判斷是否需要編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備案。企業環境風險等級只是地方生態環境部門對企業環境應急預案實行分級管理的依據。為加強指導、突出重點,我部制定實施了《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環發〔2015〕4號),其適用范圍強調“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企事業單位,排除了產生噪聲污染的單位、污染物產生量不大或者危害不大的單位。還規定“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發布應當依法進行環境應急預案備案的企業名錄”。
根據《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規定對于可能突發環境事件及生產貯存;、危險廢物的企業要求備案,及省級環保部門應該發布需備案目錄,而水庫項目本身不存在風險源,屬于風險受體,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是否被要求依法環境風險應急預案,而其中作為水庫作為水源地部分的風險應急預案是否應納入政府區域應急預案體系,不作為水庫運行管理單位的管理要求?制定和備案環境應急預案,是企事業單位的法定義務。《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七條第三款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因此,企業應依據可能面臨的突發環境事件及其危害程度,自行判斷是否需要編制環境應急預案并備案。《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飲用水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我部編制發布了《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編制指南(試行)》(公告2018年第1號),指導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和修訂水源地環境應急預案。至于水庫運行管理單位是否需要編制環境應急預案,需要水庫運行管理單位根據自身風險情況和當地環境應急預案體系建設要求自行決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令第17號,2011年5月1日,《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 2、國辦函〔2014〕119號 《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國務院辦公廳文件,兩份文件應該都是沒有廢止的現行文件,其中都有對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準進行定義,但兩者存在差別,特別重大(Ⅰ級)突發環境事件定義中一個為“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另一個為“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傷的”,且后續重大突發環境事件、較大突發環境事件、一般突發環境事件全部存在沖突,我想請問應以哪個文件為準?關于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準,如《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與《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有不一致的,以《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有關規定為準。(以上信息來源生態環境部)
在做應急預案時必須要做應急池嗎?應急池核算按什么標準?1、參照《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分級方法HJ941-2018》,企業事故廢水收集措施最好需同時滿足以下要求:(1)按照相關設計規范設置應急事故水池、事故存液池或清凈廢水排放緩沖池等事故排水收集設施,并根據相關設計規范、下游環境風險受體敏感程度和易發生極端天氣情況,設計事故排水收集設施的容量,且(2)要確保事故排水收集設施在事故狀態下能順利收集泄漏物和消防水,日常保持足夠的事故排水緩沖容量;且(3)通過協議單位或自建管線,能將所收集廢水送至廠區內污水處理設施處理。2、根據《化工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計規范》(GB50483—2009)規定:“化工建設項目應設置應急事故水池”。一般來講,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企業都應按照規范設置應急事故池等廢水收集措施。3、應急池容積核算可以參考《水體污染防控緊急措施設計導則》([2016]43號)、《化工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計規范》(GB50483-2009)、《事故狀態下水體污染的預防與控制技術要求》(Q/SY1190-2009)、《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2008)等規范文件。(來源廣東生態環境廳)
我國《環境保護法》第47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措施處理,及時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環發[2015]4號)中提到,企業為了在應對各類事故、自然災害時,采取緊急措施,避免或最大程度減少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廠界外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介質,而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原環境保護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2015年6月5日實施)第6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的要求,履行下列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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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展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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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防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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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查治理環境安全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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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備案、演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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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環境應急能力保障建設。
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進行處理,并對所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
2、哪些企業應做環境應急預案?
根據原環境保護部2015年1月8日印發的《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環發[2015]4號文件的第3條規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以下企業環境應急預案備案的指導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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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業,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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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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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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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礦庫企業,包括濕式堆存工業廢渣庫、電廠灰渣庫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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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應當納入適用范圍的企業。
核與輻射環境應急預案的備案不適用本辦法。
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發布應當依法進行環境應急預案備案的企業名錄。
3、誰來編制環境應急預案?
《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環發[2015]4號)第8條規定,企業是制定環境應急預案的責任主體,根據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需要,開展環境應急預案制定工作,對環境應急預案內容的真實性和可操作性負責。
企業可以自行編制環境應急預案,也可以委托相關專業技術服務機構編制環境應急預案。委托相關專業技術服務機構編制的,企業指定有關人員全程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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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環境應急預案編制組,明確編制組組長和成員組成、工作任務、編制計劃和經費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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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環境風險評估包括但不限于:分析各類事故衍化規律、自然災害影響程度,識別環境危害因素,分析與周邊可能受影響的居民、單位、區域環境的關系,構建突發環境事件及其后果情景,確定環境風險等級。應急資源調查包括但不限于:調查企業第一時間可調用的環境應急隊伍、裝備、物資、場所等應急資源狀況和可請求援助或協議援助的應急資源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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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制環境應急預案。合理選擇類別,確定內容,重點說明可能的突發環境事件情景下需要采取的處置措施、向可能受影響的居民和單位通報的內容與方式、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的內容與方式,以及與政府預案的銜接方式,形成環境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征求員工和可能受影響的居民和單位代表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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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審和演練環境應急預案。企業組織專家和可能受影響的居民、單位代表對環境應急預案進行評審,開展演練進行檢驗。
評審專家一般應包括環境應急預案涉及的相關政府管理部門人員、相關行業協會代表、具有相關領域經驗的人員等。
《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環發[2015]4號)第12條規定,企業結合環境應急預案實施情況,至少每三年對環境應急預案進行一次回顧性評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時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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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臨的環境風險發生重大變化,需要重新進行環境風險評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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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管理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發生重大變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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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應急監測預警及報告機制、應對流程和措施、應急保障措施發生重大變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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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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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突發事件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對環境應急預案作出重大調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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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修訂的情況。
對環境應急預案進行重大修訂的,修訂工作參照環境應急預案制定步驟進行。對環境應急預案個別內容進行調整的,修訂工作可適當簡化。
企業環境應急預案有重大修訂的,應當在發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原受理部門變更備案。
7、企業未按應急預案要求設置事故應急池,會如何處罰?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企業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開展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工作,確定風險等級的;
(二)未按規定開展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隱患排查治理檔案的;
(三)未按規定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的;
(四)未按規定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培訓,如實記錄培訓情況的;
(五)未按規定儲備必要的環境應急裝備和物資;
(六)未按規定公開突發環境事件相關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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