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36號),第十四條: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排污單位需要繼續排放污染物的,應當于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審批部門提出申請。為預留各企業修改補正時間,建議根據自身實際提前3-4個月在系統內提交。
企業在登陸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時,若忘記密碼及賬號可通過企業名稱綁定手機號找回,若變更綁定手機號或忘記所綁定的手機號,請聯系生態環境部門修改手機號。
若點擊“我要延續”按鈕出現以下情況,請檢查是否有其他業務(基本信息變更、變更)正在進行中,如有其他業務正在進行中,需業務完結或者刪除后,再新發起要進行的延續申請。
如即將到期的企業已發起重新申請或將發起重新申請,可不做延續申請(重新申請后有效期會重新計算),但仍應在到期前完成重新申請發證。
如企業延續申請時,涉及以下變動的,請直接選擇重新申請,同樣可以延續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包括:
(一)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項目;
(二)生產經營場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發生變化;
(三)污染物排放口數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種類、排放量、排放濃度增加。
延續申請時,許可排放量請按照5年申請,并需在附件上傳申請年排放量限值計算過程,計算過程模板見相城排污許可證qq群文件。
如企業實際監測頻次低于對應行業的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和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要求,應發起整改。
排污許可證申請內容不可低于技術指南要求,監測頻次不低于相關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或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確定監測頻次要求,同時應滿足環評要求。
請參考:相城排污許可證qq群文件《(新)固體廢物管理信息填報操作教學MP4文件》。
請參考:相城排污許可證qq群文件《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工業固體廢物(試行)》(HJ 1200—2021),補充固廢的臺賬和管理要求。
2021年8月1日起實施新的江蘇省地方標準,企業填報時應當注意《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和江蘇省《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32 4041-2021》的替換。并在其他信息中備注說明。
2020年2月1日起,實施新的江蘇省地方標準:《江蘇省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3728-2020)》,涉及工業爐窯的排放口應當注意《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9078-1996》和江蘇省《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 32/3728—2020》的替換。
如企業延續申請時,有內容需變更的,可一并修改,包括:
(一)基本信息變更(法人、聯系人、聯系人電話等);
(二)污染物排放標準、重點污染物總量控制要求發生變化。
①“守法承諾書”按照國家系統中的模板進行填寫,并蓋章簽字,不允許自創、不允許重復使用;
②附件進行命名(如環評文本以“時間+項目名稱”命名)后上傳至“其他”;
③排口規范化設置材料、排水協議、年排放量限值計算過程、自行監測方案等材料,需與系統中填報內容保持一致,核實無誤后再上傳;
④有機廢氣處理工藝使用活性炭的,請在其他附件處上傳《廢氣活性炭吸附處理設施設計方案》(內含活性炭更換周期)或活性炭更換周期計算過程;
⑤“其他”中,請上傳企業所有環評批復及報告(報批稿)、驗收批復及報告(報批稿)、自查評估報告及登記意見(如有)、排口規范化設置材料、排水協議(如有)、自行監測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