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熟料中重金屬含量限值(mg/kg)和可浸出重金屬含量限值兩大方面指標(mg/L),檢測的重金屬指標為砷、鉛、鎘、鉻、銅、鎳、鋅、錳。具體的含量限值和可浸出含量限值見《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技術規范》(GB30760-2014)。
1.廢桶殘液貯存場所及建設條件是否滿足危廢貯存標準,殘液倒出過程是否配備了廢氣收集裝置;2.廢桶泄露物料是否有貯存容器、應急池;3.廢桶倉庫整體設計是否達到“三防”要求;4.倉庫無組織廢氣是否有效收集,廢氣處置工藝是否滿足環評要求;5.清洗廢水的產生污泥是否參照危廢管理;6.清洗液使用方式和消耗量的合理性;7.設備產生的殘渣是否參照危廢管理;8.干化破碎設備應有粉塵收集環節,粉塵應參照危廢管理;9.廢桶處理后的產物是否達到了相應的產品質量標準,其最終去向的環境風險是否可控(比如送往進行鋼鐵冶煉、塑料粒子在廠內制備成了工程下水管)。
公司擬自行建設危險廢物自行利用/處置措施?要辦什么手續?
鼓勵危險廢物產生量較大的企業自建危險廢物處理處置設施。新增設施或新建項目的,需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
母公司可否使用全資子公司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對外承接業務?
根據固廢法相關規定,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委托給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
不制定危廢管理計劃,最高罰100萬元。新固廢法第78條規定,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首先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其次,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應當報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危險廢物管理計劃的內容,應當包括減少危險廢物產生量和降低危險廢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措施。如果沒有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或者申報危險廢物有關資料的,就要按照新固廢法第112條對產生危廢的單位進行處罰,即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100萬元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不建立危廢管理臺賬,最高罰100萬元。新固廢法第78條規定,產生危廢的單位,應當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如實記錄有關信息,并通過國家危險廢物信息管理系統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如果沒有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并如實記錄的,就要按照新固廢法第112條第(二)項對產生危廢的單位進行處罰,即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100萬元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將危廢提供或委托給無證者造成嚴重污染環境后果,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新固廢法第80條規定,產生危廢的單位,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活動。如果將危廢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的,就要按照新固廢法第112條第(四)項進行處罰,即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產生危廢的單位處以所需處置費用3倍~5倍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20萬元的,按20萬元計算。
造成嚴重環境污染后果,尚不構成犯罪的,還要按照新固廢法第120條的規定,由公安機關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10~15日的拘留;情節較輕的,處5~10日的拘留。
無危險廢物許可證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嚴重污染環境的,根據“兩高”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釋第6條的規定,按照《刑法》第338條“污染環境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刑法》第225條“非法經營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明知他人無危險廢物許可證,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根據“兩高”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釋第7條的規定,以共同犯罪論處。
擅自傾倒或堆放危廢后果特別嚴重的,最高刑期7年。新固廢法第79條規定,產生危廢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環境保護標準要求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不得擅自傾倒、堆放。如果擅自傾倒、堆放危廢的,就要按照新固廢法第112條第(三)項進行處罰,即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產生危廢的單位處以所需處置費用3倍~5倍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20萬元的,按20萬元計算。造成嚴重環境污染后果,尚不構成犯罪的,還要按照新固廢法第120條的規定,由公安機關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10~15日的拘留;情節較輕的,處5~10日的拘留。
非法排放、傾倒危險廢物達到三噸(含三噸)以上的,則已經構成犯罪,按照《刑法》第338條“污染環境罪”定罪處罰,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3~7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特別要注意的是,根據“兩高”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釋,通過暗管、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傾倒、處置危廢的,或者二年內曾因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廢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后又再犯的,都被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即要按照《刑法》第338條“污染環境罪”定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3~7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未按規定填寫轉移聯單最高罰100萬元,擅自轉移危廢要行政拘留。新固廢法第82條規定,轉移危險廢物,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運行危險廢物電子或者紙質轉移聯單。如果是跨省轉移危廢的,要向危廢移出地省級生態環境部門申請。移出地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及時商經接受地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同意后,在規定期限內批準轉移該危險廢物,并將批準信息通報相關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未經批準的,不得轉移。
如果沒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運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將按照新固廢法第112條第(五)項進行處罰,即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100萬元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還要按照新固廢法第120條的規定,由公安機關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10~15日的拘留;情節較輕的,處5~10日的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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