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文件及標準
0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為了保護和改善海洋環境,保護海洋資源,防治污染損害,保障生態安全和公眾健康,維護國家海洋權益,建設海洋強國,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根據憲法,制定本法。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內從事航行、勘探、開發、生產、旅游、科學研究及其他活動,或者在沿海陸域內從事影響海洋環境活動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法。本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02、《企業標準化促進辦法》
為了引導企業加強標準化工作,提升企業標準化水平,提高產品和服務質量,推動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制定本辦法。企業標準的制定、公開以及企業標準化的促進、服務及其監督管理等工作,適用本辦法。企業標準是企業對企業范圍內需要協調、統一的技術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標準。企業標準化工作應當堅持政府引導、企業主體、創新驅動、質量提升的原則。本辦法自2024 年1月1日起施行。
03、《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民用機場建設工程》(HJ 87-2023)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范和指導機場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防止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制定本標準。本標準結合機場建設、運營特點和環境影響特征,規定了機場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一般性原則、工作程序、內容、方法和技術要求。本標準自2024年1月1日起實施。
04、《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陸地石油天然氣開發建設項目》(HJ 349-2023)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和《地下水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范和指導陸地石油天然氣開發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防止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制定本標準。本標準結合陸地石油天然氣開發建設、運營特點和環境影響特征,規定了陸地石油天然氣開發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一般性原則、工作程序、內容、方法和技術要求。本標準自2024年1月1日起實施。
05、《水生態監測技術指南 河流水生生物監測與評價(試行)》(HJ 1295-2023)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防治生態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質量,規范河流水生態監測中水生生物監測與評價工作,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河流(不包括河口)水生態監測中水生生物監測點位布設與監測頻次、監測方法、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評價方法等技術內容。本標準自2024年1月1日起實施。
06、《水生態監測技術指南 湖泊和水庫水生生物監測與評價(試行)》(HJ 1296-2023)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防治生態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質量,規范湖泊和水庫水生態監測中水生生物監測與評價工作,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湖泊和水庫水生態監測中水生生物監測點位布設與監測頻次、監測方法、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評價方法等技術內容。本標準自2024年1月1日起實施。
07、《水中鉛-210的分析方法 冠醚樹脂分離-β計數器法》(HJ 1323-2023)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規范水中鉛-210的分析測量工作,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地表水、地下水、飲用水、海水和廢水中鉛-210的分析和測量。本標準自2024年1月1日起實施。
08、《生物中氚和碳-14的分析方法 管式燃燒法》(HJ 1324-2023)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規范生物中氚和碳-14 的分析工作,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生物中組織自由水氚、有機結合氚和碳-14 的分析和測量。本標準自2024年1月1日起實施。
09、《日用玻璃行業規范條件(2023年版)》
為進一步加強日用玻璃行業管理,規范日用玻璃行業生產經營和投資行為,推進節能減排清潔生產,引導日用玻璃行業綠色轉型,促進日用玻璃行業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制定本規范條件。本規范條件自2024年1月1日起實施。
10、《廢銅鋁加工利用行業規范條件》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引導廢銅、廢鋁加工配送和利用行業高質量發展,提高精細化處理及直接利用水平,工業和信息化部制定了《廢銅鋁加工利用行業規范條件》,自2024年1月1日起實施。
11、《生活垃圾焚燒煙氣凈化用粉狀活性炭》(CJ/T546-2023)
本文件規定了生活垃圾焚燒煙氣凈化用粉狀活性炭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儲存等,本文件適用于生活垃圾焚燒煙氣凈化用粉狀活性炭的生產和使用。本標準自2024年1月1日起實施。
12、《生活垃圾焚燒飛灰固化穩定化處理技術標準》(CJJ/T316-2023)
為規范生活垃圾焚燒飛灰固化穩定化處理技術工藝、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行為,防止飛灰造成環境污染,實現飛灰安全處理,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制定本標準。本標準適用于新建、改建和擴建的生活垃圾焚燒飛灰固化穩定化處理工程的設計和運行維護。生活垃圾焚燒飛灰固化穩定化處理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本標準自2024年1月1日起實施。
13、《生活垃圾滲瀝液處理技術標準》(CJJ/T150-2023)
為規范生活垃圾滲瀝液處理,保證工程質量安全和運行可靠,滿足污染防治、保護環境的要求,制定本標準。本標準適用于新建、 改建及擴建的生活垃圾滲瀝液處理工程。生活垃圾滲瀝液處理工程的設計、施工、調試、驗收及運行維護,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本標準自2024年1月1日起實施。
14、《生活垃圾轉運站運行維護技術標準》(CJJ/T109-2023)
本標準修訂的主要技術內容是:1.對轉運站運行人員專業能力提出要求;2.對運行操作與管理的內容進行調整,其中對水平壓縮和垂直壓縮兩種轉運工藝分別進行規定,增加了轉運車操作、通風除塵與除臭系統、消殺、控制與檢測等內容:3.調整了運行操作與管理、維護保養、安全操作與管理章節。本標準自2024年1月1日起實施。
地方文件及標準
01、《湖南省重污染天氣防治若干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的重污染天氣防治納入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體系,明確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加強對大氣污染的成因分析和針對性治理,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氣實時監測數據分析、預報和應急響應機制,防范重污染天氣產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重污染天氣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重污染天氣防治實施監督管理。本規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02、《江蘇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為規范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完善環境應急預案體系,推動預案提質增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江蘇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03、《安徽省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環境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
為促進我省生態環境監測市場健康有序發展,加強行業自律,規范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環境信用評價工作,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環境保護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加強企業環境信用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和《安徽省環境保護條例》等有關法規規章、文件規定,制定本辦法。本辦法由安徽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自2024年1月1日起試行。
04、《廣東省生態環境教育條例》
為了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加強生態環境教育工作,提升全社會生態環境素養,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推動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本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05、《云南省滇池保護條例》
為了加強滇池保護,防治水污染,保護和改善流域生態環境,保障生態安全,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牢固樹立和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本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06、《云南省杞麓湖保護條例》
新修訂的《云南省杞麓湖保護條例》對杞麓湖湖長制的管理體制、湖濱生態紅線和湖泊生態黃線、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水污染防治、資源保護與生態環境修復、綠色發展等方面作了修訂和完善。該條例的出臺,標志著杞麓湖保護工作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對進一步做好杞麓湖保護治理工作及流域生態、經濟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本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07、《江西省鄱陽湖流域總磷污染防治條例》
為了加強總磷污染防治,保護和改善鄱陽湖流域生態環境,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本省行政區域內鄱陽湖流域總磷污染防治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所稱鄱陽湖流域,是指鄱陽湖和匯入鄱陽湖的干流、支流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區域所涉及的本省縣級行政區域。本條例所稱總磷,是指水體中所有有機磷和無機磷的總和。本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08、《聊城市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
為了加強危險廢物管理,防治危險廢物污染環境,保障公眾健康,維護生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山東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本市行政區域內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法律、法規對危險廢物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本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09、《蘭州市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辦法》
為了加強危險廢物管理,防治環境污染,保障公眾健康,維護生態安全,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和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甘肅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本市行政區域內危險廢物的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等污染環境防治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10、《湛江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為了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控制污染,保護環境,節約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源頭減量和資源化利用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本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11、《淄博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改善城鄉環境,保障公眾健康,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山東省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12、《新鄉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條例》
為了加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本市城市化管理區域內建筑垃圾的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等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本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13、《資陽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提高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理水平,改善城鄉人居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資陽實際,制定本辦法。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資源化利用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14、《宿遷市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
為了防治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保障公眾健康,維護生態安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江蘇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本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15、《鄂爾多斯市水資源管理條例》
為了合理開發、利用、節約、保護和管理水資源,發揮水資源的綜合效益,實現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發、利用、節約、保護和管理水資源,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所稱水資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以及疏干水、再生水、灌區排水、雨洪水、苦咸水等非常規水。本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16、《重慶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技術導則》
本導則規定了重慶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的一般性原則、工作程序、工作內容、工作方法及相關要求。本導則適用于重慶市通過竣工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且穩定運行一定時期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工作。未完成竣工環境保護設施驗收的建設項目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工作相關內容可參考本導則及相關技術規范。核與輻射類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另行規定。本導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17、《關于潮州市燃氣鍋爐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通告》
潮州市人民政府發布關于潮州市燃氣鍋爐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通告,自通告發布之日起, 新建、改建、擴建的燃氣鍋爐排放大氣污染物應執行廣東省地方環境標準《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765-2019)表3規定的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本通告自2024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為五年。
18、河北省《海水養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135879-2023)
本文件規定了海水養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監測要求、結果判定、實施與監督。本文件適用于池塘海水養殖和工廠化海水養殖,及海水養殖尾水處理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海水養殖指利用海水(鹽度≥3‰)以各種方式進行水生經濟動植物生產的活動。海水養殖尾水海水養殖過程中或生產結束后,直接或經尾水處理設施向外環境排放的水。本標準自2024年1月1日實施。
19、河北省《永定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135880-2023)
本文件規定了河北省永定河流域水污染物的排放控制、監測、實施與監督要求。本文件適用于河北省永定河流域內排污單位向環境水體直接排放污水的化學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等五項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擴)建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后的上述五項水污染物直接排放管理。本標準自2024年1月1日實施。
20、河北省《潮白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135881-2023)
本文件規定了河北省潮白河流域水污染物的排放控制、監測、實施與監督要求。本文件適用于河北省潮白河流域,以及北運河流域廊坊市部分、薊運河流域廊坊市部分區域內的排污單位向環境水體直接排放污水的化學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等五項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擴)建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后的上述五項水污染物直接排放管理。本標準自2024年1月1日實施。
21、河北省《灤河及冀東沿海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135882-2023)
本文件規定了河北省灤河及冀東沿海流域水污染物的排放控制、監測、實施與監督要求。本文件適用于河北省灤河及冀東沿海流域,以及薊運河流域唐山市和承德市部分、遼河流域承德市部分區域內的排污單位向環境水體直接排放污水的化學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等五項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擴)建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后的上述五項水污染物直接排放管理。本標準自2024年1月1日實施。
22、上海市《揚塵在線監測技術規范》(DB31/T 1433—2023)
本文件規定了揚塵在線監測技術要求,監測點位與設備安裝、數據采集、傳輸、存儲與處理、驗收技術要求。系繞運行維護管理和質控質保的要求。本文件適用于建筑工地、交通建設工程工地,混凝土攪拌站,干散貨碼頭堆場等易揚塵場所開放源的揚塵在線監測。本標準自2024年1月1日實施。
23、《江蘇省化工園區管理辦法》
為規范化工園區管理,優化產業布局,推動產業轉型升級、提質增效,實現安全綠色高質量發展,根據《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和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工信部聯原〔2021〕220號)、《關于“十四五”推動石化化工行業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工信部聯原〔2022〕34號)和《石化化工行業穩增長工作方案》(工信部聯原〔2023〕126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本辦法自2024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9日。
24、浙江省《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33/1346—2023)
本標準規定了水泥制造企業(含獨立粉磨站)、水泥原料礦山、散裝水泥/熟料中轉站、水泥制品企業及其生產設施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本標準適用于現有水泥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水泥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利用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除執行本標準外,還應執行國家相應的污染控制標準的規定。本標準自2024年1月13日起實施。
25、《重慶市社會環境監測機構服務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重慶市社會環境監測機構服務管理,規范生態環境監測行為,促進本市生態環境監測服務市場健康、良性、有序發展,根據《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意見》(廳字〔2017〕3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以及《環境保護部發展改革委關于加強企業環境信用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環發〔2015〕161號)等法規文件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本辦法自2024年1月14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