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 | 環境噪聲監測是否需要避開節假日?
來信內容:《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2008)附錄B聲環境功能區監測方法“3.2定點監測法”中提到“監測應避開節假日和非正常工作日”,該附錄監測目的為“評價不同過聲環境功能區晝間、夜間的聲環境質量,了解功能區環境噪聲時空分布特征”,那么執法或是信訪案件中的敏感點環境噪聲監測是否也需要避開節假日和非正常工作日呢?涉及到的鐵路邊界噪聲、道路交通噪聲是否需要避開節假日和非正常工作日?1、《聲環境質量標準》(GB 3096-2008)6.4條明確規定“根據監測對象和目的,環境噪聲監測分為聲環境功能區監測和噪聲敏感建筑物監測兩種類型,分別采用附錄B和附錄C規定的監測方法”。附錄B規定的是“聲環境功能區監測方法”,目的是評價某類聲環境功能區的整體噪聲水平,需要避開節假日和非正常工作日。2、對于執法或者信訪案件中的敏感點等環境噪聲監測,不屬于功能區監測,應執行附錄C“噪聲敏感建筑物監測方法”的要求,不需避開節假日和非正常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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